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从即日起,对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路及人行道路。

二、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泊位、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停车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四、其他禁止行为

严禁无证无牌、假牌假证上路行驶,严禁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五、处罚规定

(一)对长时间乱停乱放、无法联系或拒绝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要求,影响行人通行的各类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拖移;

(二)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无牌车辆(属于机动车,符合挂牌条件的必须办理入户挂牌业务,不符合挂牌条件的电动车辆在城区行驶,必须登记备案,遵守交通规则,第一次查处进行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坚决依法扣留车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公众参与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积极参与配合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主动拒绝乘坐非法运营车辆,通过乘坐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方式出行,减轻汽车噪声和尾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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