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竟是黑社会头目

另有5名村干部是成员

浙江绍兴: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检察日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吴闻哲)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对陈新昌等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陈新昌等8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部分绍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此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1月,陈新昌被任命为绍兴某村支部书记后,一方面培植任国明、陈顺昌等一批村干部;另一方面先后创办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招募任立新、王光荣等公司核心人员。上述人员在陈新昌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在绍兴地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陈新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任国明、陈顺昌等为骨干成员,以金小如、陈建国等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犯罪团伙中,陈新昌、任国明、陈顺昌等6人为村干部。

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以陈新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行贿、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以及殴打他人,扰乱机关单位、企业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5月5日,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新昌等人涉黑案在越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全部采纳,依法判处陈新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任国明等其他8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陈新昌等8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狄氏家族横行乡里

作案40余起

河南洛阳:狄治民等19人涉黑团伙一审获刑

检察日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储涛)经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狄治民等19人涉黑团伙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狄治民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狄亚丽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997年,狄治民纠集罗建文、程相武、王光明、程七龙等人,成立“十八兄弟会”,在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逞强争霸,逐渐成势。2000年前后,狄治民又聚集了狄亚丽、狄亚平、狄治江等家族成员和宋生民、程明礼等主动依附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狄治民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以来,该团伙在洛宁县兴华镇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垄断农村工程建设,暴力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把持村级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在洛宁县兴华镇、下峪镇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狄治民纠集狄亚丽、狄亚平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及周边村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长带头办案

扫黑除恶打准打实

重庆:14人恶势力团伙被判刑罚

检察日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蒲昌迅)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李某等14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十二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7年2月,唐某与李某通过开设赌场发工资、发红包、支付医疗费、提供食宿娱乐消费等手段,先后笼络、纠集陈某等人,购置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在重庆市大足区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唐某、李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该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带头办案,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017年11月3日受案后,该院严格审查案件,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50余条,复核证据数百份,审查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230余份,补充侦查卷宗11册,走访查看作案现场22处,正确把握扫黑除恶中“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于今年5月11日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李某等14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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