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 马换换)就公司近期披露的债务重组及咨询顾问协议事项,中天能源(600856)6月1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问询函。上交所要求中天能源说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厚资产”)为公司提供有偿中介服务,与其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方的身份定位是否存在矛盾。

据悉,6月7日,中天能源发布公告,拟委托关联方国厚资产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债务危机管理和风险处置、资产处置、企业经营管理等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并与之签署了《债务重组及咨询顾问协议》。

对此,上交所表示,2019年3月6日,中天能源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邓天洲分别与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国厚”)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铜陵国厚,公司控股股东由中天资产变为铜陵国厚,实际控制人由邓天洲、黄博变更为李厚文。

而本次公告显示,国厚资产(由李厚文实际控制,持有铜陵国厚65%股权)与公司签署协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收费咨询顾问服务。上交所要求中天能源及李厚文补充披露并明确说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铜陵国厚的实际控制方,为公司提供有偿中介服务,与其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方的身份定位是否存在矛盾;公司前期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信息披露是否客观、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是否存在需补充或更正之处。

另外,据中天能源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委托国厚资产对中天能源(含子公司)的债务危机管理和风险处置、资产处置、企业经营管理等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协议关于费用约定部分的表述显示,国厚资产向公司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为100万/月,同时针对股权融资类服务、债务重组类服务、债券融资类服务、资产处置类服务收取的专项服务费用分别为股权投资金额的5%、延付债务款项金额的2%(含降融资成本、降低债务及担保减少部分)、债权投资金额的2%、资产处置金额的2%。

对此,上交所要求中天能源补充披露上述收费标准的确定依据,具体分析定价公允性和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此外,公告显示,如中天能源单方面解除协议或另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应向国厚资产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对此,上交所要求中天能源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关于国厚资产的对应违约金条款,上述协议是否存在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形,协议条款设置是否公平合理。

上交所要求中天能源披露上述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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