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区法院联合江津区检察院、永川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引导被告人邓某的亲属在永川区永川河栏杆滩河段将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投放至河中。此前,邓某因非法捕鱼被判刑。至此,重庆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生态修复义务得以履行完毕。

△法官在河边开展增殖放流

相关法规规定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8年3月15日10时许,邓某在属于禁渔区的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邓某电捕鱼对永川河的成鱼造成的总损失量约为96.60千克,导致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

今年8月1日,江津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公开宣判这起全市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邓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永川区永川河栏杆滩河段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以修复当地生态环境。判决生效后,因邓某尚在服刑,便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在向钓鱼者发禁渔期宣传资料。

增殖放流结束以后,江津区法院的法官还来到附近人流集中处开展法治宣传,向当地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讲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以此增进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文明,保护青山绿水。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朱锐 吴京烝 文/图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