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9日凌晨2点左右,西山公安分局接到市民报案,“我开车经过伍家堆村一所学校后门时,看到一名男子睡在河边,可能喝醉酒了。”

民警赶到现场核实后发现,该男子头部受伤,昏迷不醒。2个小时后,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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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男子的身上,民警发现了其身份证,得知该男子叫邹某甲。随后,西山公安分局民警调取了邹某甲住处周边的监控录像。

发现案发前几个小时,邹某甲和自己的父亲邹某一同从家中外出,返回时却只有邹某一人。

在公交车的随车监控录像里,当晚9点多,邹某独自上了公交车,气喘吁吁,还不时用手擦头部和面部的汗水。

这一奇怪的举动让民警产生了怀疑,民警将邹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刚开始,邹某并不承认自己与儿子一起外出。随后,民警在邹某家中找到邹某甲的手机,还在邹某的床边发现一件有血迹的外衣。经过与监控视频比对,这件外衣正是案发当晚邹某外出时所穿的外衣。

2017年10月19日,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2日,邹某被逮捕。

案发时的种种疑点是巧合还是真相?如果真是邹某杀的人,那他杀死儿子,又是为了什么?65岁的邹某终于说出了一切。

邹某说,过去十多年间,儿子好吃懒做不说,还爱喝酒,基本每天都要喝,喝了后就发酒疯,总要跟他们大吵一架,有时还会动手打他。

“久而久之,我实在忍受不了,我就想找个时间把他杀了。”邹某在供述中说。

案发前一个星期,因为儿子一直不找工作,父子俩又吵了起来,邹某还动手往儿子头上打了两巴掌。儿子没有还手,只是冲着他大叫。由于闹得太凶,邹家还因为家庭纠纷报了警,民警调解后建议邹某将儿子送医院戒酒。

这次的争吵,似乎成了杀子的导火索。

“他一直没有改观,我才下定决心把他杀死。”

邹某在供述中说,案发当天,他拿了20元给儿子说,“我给你20元,你想买什么吃就买点。我有个朋友欠我500元,晚上8点半,你跟我去找那个朋友拿钱,拿到后给你400元。”当天,邹某以这样的借口骗了儿子出门。

晚上7点左右,邹某趁妻子在厨房洗碗时,到儿子房间说:“你先到楼下等我,我们一起去拿钱,不要让你妈知道。”

临出门前,邹某找了一把铁锤别在后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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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点30分左右,两人来到大观河航运码头水闸附近。由于附近有几个老人在钓鱼,邹某坐了10多分钟都没有机会下手。

邹某和儿子又往前走,来到一所学校附近,学校围墙周围很黑,邹某决定在这里动手。两人坐在一块石头上,邹某甲坐下后就开始玩手机。邹某观察了10多分钟后,趁儿子玩手机不注意,拿出锤子绕到他身后,对着儿子的头顶砸了两下,邹某甲倒下。

看儿子倒下,邹某赶紧走到马路对面,把铁锤丢进了大观河里。随后,邹某将儿子拖到马路对面,打算丢进大观河里。可大观河护栏高,试了几次都没成功,邹某只好丢下儿子逃离现场,坐着公交车回了家。

“我回到家时,家里没人。看到裤子、鞋子上都是血,就赶紧把裤子和鞋洗了晾在阳台上,还擦了衣服上的血渍放在床边。”邹某在供述里说。次日清晨,妻子接到电话说儿子出事了,两人去了派出所。

★判决:六旬父亲犯杀人罪,一审获刑13年

今年1月25日,昆明市检察院以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昆明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查获的凶器、衣物、尸体等物证照片;提交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邹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证据无异议,并对自己所犯之罪表示后悔。

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邹某指定了辩护律师。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具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同时,案发后家属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子邹某甲(男,殁年36岁)产生矛盾,遂欲将其杀死。2017年10月18日晚上8点左右,邹某将被害人邹某甲骗至昆明市西山区庾园路五家堆村一所学校后门路段绿化带内一围墙边,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柄铁锤,连续击打邹某甲的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后,将邹某甲拖至大观河边欲丢入河内,因体力不支未果。

大观河 资料图

之后,邹某逃离现场,邹某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邹某甲系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10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邹某抓获。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便产生杀害被害人邹某甲的想法并持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邹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但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邹某甲长期酗酒在家闹事的行为对家庭矛盾的引发具有激化作用,在量刑时对案件起因予以酌情考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性质及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行为和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家属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等情况,对被告人邹某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

据此,昆明中院一审判决,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来源:都市时报

文字: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林舒佳

图片:资料图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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