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2010)的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此类产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政策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性秩序也造成了巨大破坏。6月10日16:08,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文《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举报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问题,提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实查处。

从“3Q大战”到“凉茶之争”,从去年的“头腾大战”再到今年的“空调大战”,竞争对手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从未停歇,这个夏天不简单!

▍ 格力举报

6月10日16:08,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文《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举报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问题,提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实查处。

格力电器称,众多消费者此前曾向该公司反馈奥克斯空调价格便宜但耗电量很大的意见,经该公司实验室(获得CNAS认可,具备检测资质)实测,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型号空调产品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

格力电器称,经该公司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检测结论与其检测结论一致,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2010)的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此类产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政策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性秩序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奥克斯报案

6月10日 20:01,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文《奥克斯空调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谓举报信的声明》,针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微博上对奥克斯的诋毁,该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格力既非消费者又非国家监管部门,其声称消费者向其举报我司产品问题,明显不合情,不合理,漏洞百出。正当618空调销售旺季来临之际,格力采用诋毁手段,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奥克斯作为一家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产品质量过硬,性价比高,连续多年线上销量、好评率均第一。我们愿意接受广大消费者和国家相关部门监督检査。对于格力的不实举报,我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我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各方回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意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高度关注,已于当日下午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情况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将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中国消费者协会称,中消协关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名举报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事件。此事关涉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该协会对此高度关注。中消协注意到,该事件已经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担忧和不安,也引起有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该协会期待尽早给出结论。同时,中消协呼吁相关经营者始终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为消费者提供品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前述实名举报事件。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分局已受理了奥克斯集团关于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报案,将根据事实依法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这次空调大战,不要沦为经营者的一己私利,不要沦为地方保护主义;希望这次空调大战,能让行业清本溯源,还消费者一个清爽的夏天!

愿你三冬暖,愿你夏日凉,愿你变频真功夫,愿你掌握核心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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