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本案取得了圆满结局,但我们在法律检索过程中也发现,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虽然主张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因为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中没有明确载明约定利息,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法院最终均未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现我们结合办案时的法律检索情况,简要介绍借贷双方实际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未在借条中明确载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令借款人偿还利息的几种情形,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在借贷纠纷中,借条反映了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对借款数额、利息、期限等要素的约定情况,因此其对于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十分重要。然而,现实中仍有不少出借人对借条没有足够重视,借条内容常常“缺胳膊少腿”,一旦出现纠纷,出借人方才“幡然醒悟”,可却又悔之不及。

近日,我们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委托人王某借款数千万元给陈某,双方约定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借期一年;随后陈某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条上并未载明关于利息的约定。后陈某一直未按时还款,王某遂决定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本付息。

接受委托以后,我们认真查看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考虑到由于借条中未明确载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如无其他证据或有力说明,法院最终极有可能会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驳回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是,我们展开了深度法律检索,参考其他法院类案审理思路,将借条、双方借款金额与还款情况结合论证,从侧面有效的证实了王某和陈某在借款时实际约定了借款利息。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除向王某归还剩余借款之外,还应支付利息一千余万元。

虽然本案取得了圆满结局,但我们在法律检索过程中也发现,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虽然主张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因为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中没有明确载明约定利息,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法院最终均未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现我们结合办案时的法律检索情况,简要介绍借贷双方实际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未在借条中明确载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令借款人偿还利息的几种情形,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借款人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

徐延锋与王宏伟、郭晓芳(王宏伟之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4民终2855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王宏伟、郭晓芳所提“一审判决借款按2%计收利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徐延锋称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5%的利息,并提供了双方的谈话录音予以佐证,王宏伟虽辩称录音内容不是专门为商量该700万元的借款利息而进行的谈话,但二审庭审中王宏伟承认谈话录音系其本人所述,上述谈话录音与徐延锋、王宏伟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宏伟与徐延锋对该70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的事实,故王宏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判决王宏伟、郭晓芳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主张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宏伟给徐延锋书写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徐延(艳)锋人民币(转账)柒佰万元整,小写¥7000000元整,期限三个月,借款人:王宏伟(签字按指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借条中未明确载明利息约定。但徐延锋向法庭提交了当时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录音,有效地佐证了借款时双方对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徐延锋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二、借款人实际按月偿还了利息,可认定约定了利息

袁刚与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渝04民终338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从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看,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借款无书面利息约定,但从袁刚借款第1个2万元借款后于2013年4月21日向赵琼支付了600元、2013年6月21日又支付了600元的情况来看,袁刚每月支付的金额比较有规律。其次,从交易习惯来看,双方存在先后多次借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有规律的支付款项,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是支付利息。综上,本院根据袁刚的还款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对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并从袁刚每月偿还的金额来看,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明确的,其中2013年3月21日2万元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3%。袁刚主张其每月支付的款项是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人按月定期向出借人归还固定数额款项,与原告主张借款人按月支付的利息数额一致,对此,法院结合借款人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其他证据,认定双方约定了利息,最终判令借款人支付利息。

三、借款本金中预扣了利息,扣留金额符合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

张林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768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辽宁分公司向张林出具的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为300万元,但对利息未作约定,而张林实际汇入款项为288万元,对此,张林主张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2%,故其将利息预先予以了扣除。由于300万元以月息2%计算2个月的利息正好是12万元,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结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出借目的、民间借贷隐性利率的特点及借贷双方的交易习惯,采信张林的主张并认定该笔借款的利息为2%并无不当。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借款的合意,还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实。法院在最终认定借款金额时如果发现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时一般会认定实际转账金额为借款金额。本案中,恰好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与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金额一致,与出借人所主张的利息相互印证,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四、借款人承认双方借款约定了利息

吴宏馨与杨期斌、肖立霞及严刚石、尹海石、肖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05民终1159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但借款人严刚石、保证人尹海石均承认约定了利息,故原审法院以此认定本案借款约定利息并无不当,吴宏馨上诉称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借款人对利息的约定进行了自认,因此其需要承担自认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对于出借人而言,借款人的自认则免除了其对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的事实的举证责任。

结语:虽然在以上四种情况中,法院在借条未载明利息的情况下仍判令借款人需要支付利息,但同时也对出借人提出了更为苛刻的举证要求,如果证据不足,其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则很可能被法院驳回。因此,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严格规范借条的形式与内容。“白纸黑字”之下,才能“百口莫辩”。

提示:一份内容完整的借条应包含: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一致)、身份证号码、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借款用途、利率(利息)、还款时间、借款时间等,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还应由其本人签名。

范本:

借 条

为购买房屋,今收到张三(身份证号:36010219XXXXXX0791)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借期拾个月,月利率佰分之贰(2%),2019年10月31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佰分之贰(2%)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