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美国有许多知名的系列电影,如《复仇者联盟》系列、《加勒比海盗》系列、《变形金刚》系列等,我国也有些成功的系列电影如不久前热映的《前任》系列。拍摄电影片续集应该怎样获得授权,或者怎样的授权链条才算完整无瑕疵呢?

电影片的续集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属于演绎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属于演绎的方式,演绎作品的实质是利用了在先作品具备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并在其基础上创造升华产生了新的独创性智力表达。就表达而言,演绎作品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另一部分为演绎者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演绎作品之所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因为演绎者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存在。而演绎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权是非独立的,即所谓“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根源就是因为电影片续集利用了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准确理解“利用了在先作品的基本表达”是正确判断拍摄电影片续集应如何获得完整授权链条的关键。严格来说,只要利用了在先作品的基本表达就必须获得其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侵犯了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某种著作使用权。具体分析,拍摄电影片续集会利用哪些在先作品的表达。

首先,在先电影片是基于电影剧本而改编拍摄而成的,故事梗概、人物素材、人物关系、具体情节等元素基本以电影剧本为根据,电影片续集至少会沿用电影剧本中人物素材、人物关系,且新的故事背景也是以电影剧本中故事梗概为基础。所以,电影片续集必会使用在先电影剧本的独创性表达,获得在先电影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是拍摄电影片续集的基本法律条件。这一授权环节的存在不难理解,实践中国内电影企业也大多如此操作。

其次,电影片续集是否利用了在先电影片的表达、是否需要获得在先电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存有较大争议,也较难理解。有人认为在先电影片根据原电影剧本改编而成,电影片续集也以原电影剧本为根据进行改编拍摄,二者都是以原电影剧本为根据,则两者之间其实并不发生表达上的借用关系,故而拍摄电影片续集无需获得在先电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

笔者不认同此种观点。此种认知夸大了电影片和电影剧本在表达上的统一性,忽略了电影片和电影剧本在表达上的差异,割裂了作为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影片和以文字作品形式存在的电影剧本之间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立性。

第一、电影片不同于电影剧本,电影片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形式,有其法律品性的独立性。电影片虽然以剧本为根据拍摄,利用了剧本的基本表达,但电影片属于改编作品,且属于独立的新作品,则必然是在剧本原有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属于自己的新的表达。否则,电影作品不构成改编作品,也丧失其作为独立作品的法律意义。既然电影作品相较于电影剧本有新的表达,且又作为独立的作品形式而存在,则电影片续集也无可避免的需要利用在先电影作品的表达。

第二、电影作品是一些列画面和声音有机衔接的统一体,是众多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汇聚产物,包含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多种形式。电影片续集除了借用了在先剧本的表达外,还有对音乐、摄影及美术作品的使用,这种使用是以作为在先电影作品的统一体形式来借用的。从这个角度看,电影片续集也会使用到在先电影片的表达。

综上,电影片续集的表达包含了三个部分,除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外,还有在先电影剧本的表达和在先电影片的表达,所以,拍摄电影片续集应获得在先电影剧本和电影片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

然而,如果在先电影剧本也是演绎作品呢?如果其是基于小说而改编呢?此种情形是否还需再获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呢?笔者认为,应坚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原则,只要使用了在先作品的基本表达,就应获得其授权。因此,若存在在先小说,则拍摄电影片续集还应获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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