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退赔集资款的优先问题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九条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中的最后一句话“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引起广泛关注。

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优先,可能考虑到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涉及广大群众利益,同时退赔避免重复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当然也不排除维稳的考虑。

关键是退赔的优先范围是否包括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其他案件的民事查封、执行权、劳动报酬权、赡养抚养权、税收征收权等等。

关于优先权适用范围的界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界定,或者出台更详细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立法精神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否则,会引起新的矛盾和纠纷,如,被告人的财产已经抵押,集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会引起金融债权的不稳定;其他民事案件对被告人财产的先查封,被后续形成的集资刑事案件债权有先后,会导致无数的债权人放弃民事诉讼或财产保全,转而采取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引起更大的不确定性。

总之,当前的规则制定,应当在不破坏原有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护非法集资案被害人,精准打击非法集资案犯罪分子。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退赔集资款的优先问题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退赔集资款的优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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