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侵权?

春节将至,回家团圆,小编西西为了讨母亲大人开心,在种草许久的微商上买了一颗闪闪发光的宝石。可是到货之后,怎么看都觉得不好。可是微商说“定制商品不予退货”。

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侵权?

于是,发生了以下这一幕……

西西

如果微商不退货,我就在微信、微博、抖音上晒图、发视频说他卖假货。让他生意做不下去。

西西闺蜜

西西,听说在公共场合讲未经证实的事可能会造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哦?

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侵权?

西西

怎么不是事实了,事实上就是货不对版!再说了,网络又不是公共场合!

西西闺蜜

这是你的一面之词,听说网络侵害名誉权一样要承担责任,而且是不是货不对版,必须经由司法机关认定,自己认定是不算数的。

西西

……,那我还是咨询一下法官吧,顺便get网络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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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侵权?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侵权?

西西找到斗门区人民法院肖辉燕法官

西西

如果我在网络上发布诋毁微商的信息会不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肖法官

发布主观臆测、缺乏客观依据的信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侵权。比如说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一方主观上认为对方违约,在未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对方是否违约的情况下,迳行发布对方违约的信息进而贬损对方人格,可能构成侵权。

西西

我还想了解一下如果转发谣言会不会侵权?

肖法官

盲目转发谣言可能构成侵权。对于耸人听闻的信息,比如说某名人被抓捕,某导演病逝了,对于这些未经过查证的信息,盲目转发和扩散到一定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

西西

含沙射影的言论会不会侵权?

肖法官

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比如通过网络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是假名,但是读者一看就可以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构成侵权。

西西

在加密的空间肆意发布信息会不会侵权?

肖法官

在个人加密的网络日记、博客里面存在的涉及他人名誉的信息,如果没有向第三人公开,则该信息处于个人自己的掌控之下,一般不会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不能认定已经构成侮辱、诽谤,自不能认定构成侵权。但加密的网络日记、博客的作者允许特定人员通过一定方式浏览里面的内容的,则该侮辱、诽谤信息已经向第三人公开,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西西

盲目跟帖会不会侵权?

肖法官

对于网络用户的跟帖行为,跟帖人往往依据已有帖子里的内容发表意见,其中也会带有一些侮辱受害人的言论,但跟帖内容取决于原帖的内容,跟帖并非独立实施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此时不宜认定跟帖人对侵权损害有过错。但跟帖人发表的超出原帖内容的侮辱、诽谤受害人的信息,能够独立构成对受害人名誉侵权的,则跟帖人应当对其独立的侮辱、诽谤行为承担责任,可以认定其侮辱诽谤行为有过错。如,跟帖人在原帖内容之外捏造了新的事实诽谤受害人的,则构成独立的侵权,可以认定其有过错。

西西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会不会侵权?

肖法官

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去年全国首例网民侵犯消防烈士名誉权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西西吓出一身冷汗,庆幸自己没有冲动在网络上乱发消息,有问题还是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还有一个关键知识点必须get ,那就是——如果发现名誉权被侵权之后,如何维权呢?于是,西西又找到肖法官。

肖法官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和解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侵害名誉权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西西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举证责任都归谁?

肖法官

网络名誉权侵权尽管存在特殊性,但是法律仍然将其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因此,仍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应举证证明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侵权?

那么从受害人的角度,在法院提起诉讼前,需要就侵权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一般来说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

1 当事人身份信息

收集受害人及侵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2 侵权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证据

通过新闻媒体、书刊报道失实侵权的,提交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通过文学作品记载失实侵权的,提交文学作品载体;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博客、网络论坛和留言板等网络媒介发布失实言论侵权的,提交网络媒介截图、网页地址等;如果是通过口头形式或者拉横幅、贴海报等行为侵权的,还应提交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进行更改,因此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

3 侵权人存在过错的证据——即收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相关证据。

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一般的网络用户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主观上都属于故意,一般情况不需要举证即可认定其有过错,但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4 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损害后果,主要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等。

受害人举证时,可着重收集以下证据:一是有关侵权信息的公开程度的证据。网络用户的点击率和点击数,跟帖人数和跟帖量,转载、评论的数量,都可以作为确定其公开程度的依据。二是有关信息的影响程度的证据。网络信息发布后,知悉该信息的网络用户都会有自己的评价。许多网站信息都允许网民进行评论,根据网民的评价可以判断该信息在主导公众方面的影响力大小。多数情况下,大家会发表不同的意见,此时要看主流网民的意见或者主要评论的内容,据此可以认定对受害人的损害大小。三是受害人在现实受影响程度的证据。如属于名誉受损的,可收集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如精神受到损害的,可通过受害人的近亲属、朋友、专家及医疗机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属于财产利益损失的,可以收集:接受医疗而支出的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被降级、降职及解聘而减少的收入;被剥夺继承权和受赠权而遭受的损失等证据。法人因名誉权受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应包括:合同被解除而带来的损失;客户减少及客户退货的损失;顾客减少导致的营业额降低等等。

5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也是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受害人的名誉权被侵害与侵害行为无关,或者加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但受害人的名誉并未受损,则均不能将加害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存在应当由受害人加以举证和证明,但不同的损害结果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侵害名誉权行为与社会评价之降低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证自明的,法官一般采取推定方法进行认定,无需受害人举证。但是对于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受害人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则需要受害人予以证明,只是证明中要注意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现象的发生。

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确定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同时兼顾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在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即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般认为,在下述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

1.内容真实

2.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正当的群众监督

4.批评、评论

5.权威消息来源

6.公众人物

7.第三人的过错

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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