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丰台检察

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21743万辆。同时,由于汽车交通事故不断增多,车辆保险应运而生。但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将伪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车辆理赔款作为发财致富的重要途径,这不仅给保险公司造成巨额损失,还严重干扰了保险行业的规范运行,这一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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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黑汽修厂为获取高额利润,经营代办保险理赔业务,成保险诈骗“重灾区”

由于正规汽车修理厂或4S店修理车辆流程相对规范,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走保险”犯罪行为难以实施;而小型个体汽车修理厂规模小,部分店铺经营不正规,修理厂经理或者业务人员为获取高额利润和提成,经常代办保险理赔等各类业务,故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在小型黑汽修厂频发,多为汽车修理厂经营人或员工利用待修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保,并逐步发展成为业界潜规则。如在王某某保险诈骗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某汽修厂担任经理一职,通过将等待修理的雪佛兰车和奥迪车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2万余元,并从中抽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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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低档车与高档车相撞伪造事故,以低档车辆的保险标的申请大额理赔金,成为骗保惯用套路

由于宝马、奔驰、奥迪等高档车的维修费用普遍较高,使用这些高档车制造保险事故,可以提高定损金额,骗取更高额的理赔金。而汽车修理厂员工又知悉汽车损伤、维修情况以及保险理赔规则,便伪造低档车辆与高档车辆发生碰撞、剐蹭,后由低档车辆负全责,报低档车辆的保险申请理赔金,以此获取大额理赔金。如,李某某诈骗、保险诈骗案中,李某某系汽车修理厂员工,其三次采用两车碰撞的手段伪造交通事故后申请理赔,三次事故中均使用宝马车作为一方事故车辆,后走另一方事故车辆的保险,骗取高额保险金达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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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开的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高价理赔金,保险发票凭证造假现象泛滥

由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需要提供与车辆定损价格一致的发票。不法分子为获得高额的保险理赔金,便找寻小型修理厂低价维修受损车辆,通过网络等途径购买相关车辆的4S店、正规汽车修理厂虚开的发票,或者通过自己或他人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虚开发票,企图蒙混过关。如莫某某诈骗案中,被告人莫某某为一家汽车修理厂经营人,其在北京市某汽车服务部内,伪造一辆马自达轿车与一辆宝马车的交通事故,后在自己经营的汽修厂花费9千余元低价维修两辆车,并虚开与1.6万定损额相符的发票,申领了远高于车辆实际修理费的保险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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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定损员职责缺位,收受好处、充当帮凶

保险公司定损员的职责在于通过科学、系统的专业化检查、测试与勘测手段,对汽车碰撞与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对车辆碰撞修复进行科学系统的定损定价。在伪造交通事故骗保案件中,定损员多收受好处,有的甚至明知交通事故造假,依旧将车辆损失情况往高处定,使骗保人获得高额赔款。如程某某保险诈骗案中,被告人程某某为某财产保险公司定损中心定损员,在2015年7月、2015年12月两次事故中,被告人程某某接受张某某、丁某二人请托,在张某某、丁某伪造的交通事故中,故意将车辆损失情况往高定,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事后,被告人程某某按每笔10%的分成拿钱,共计收受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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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主动成为骗保怂恿者,但因未参与保险诈骗,难以追究其责任

上述案件中,22件案件中的车主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占比85%。相当一部分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贪图免费修车等优惠,对汽修厂拿其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采取默认态度,有的甚至主动提出“走保险”骗领保险金,将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交由嫌疑人处理,但由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未参与到交通事故的伪造过程,且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不承认对犯罪行为明知的情况下,难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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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从业人员结伙作案、分工合作,骗取车辆保险金,成为汽车修理业的“潜规则”

此类诈骗犯罪案件大多是经合谋的结伙犯罪,作案人数多在两人以上。因为大多数车保理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而且需要经过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很难完成整个骗保的行为,需要与相关人员结伙实施。在上述案件中,有15件19人为结伙作案。如在张某某保险诈骗案中,某修理厂经理张某某指使该厂员工丁某,利用他人送来维修的高档轿车接连伪造三起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又如,代某某等四人保险诈骗案中,某汽修厂业务经理代某某伙同该厂业务员薛某某、理赔业务员武某某,由武某某负责故意伪造两车刮蹭的交通事故,后由薛某某和代某某分别冒充两车司机,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在车辆受损时,要到正规的汽车修理厂通过正常渠道维修车辆,莫要因贪图眼前蝇头小利而走上骗保的道路,等受到法律制裁时后悔莫及。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要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约束、监督修理厂员工的行为,莫要让修理厂成为“保险诈骗”的温床,损人不利己。保险公司亦应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门槛及专业素质,从源头上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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