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代史上,曾国藩的关键是无人能比的。对他一生的功业,毛主席曾有过如下评论,“愚于近人,独服曾文正,观其收拾洪杨一役,完满无缺。使以今人易其位,其能如彼之完满乎?”可以说,假如没有曾国藩力挽狂澜,太平天国起义必难平定,清朝的国运也不会等到50年后的辛亥革命!当然,曾国藩虽创建了湘军,却和刘邦一样“不善将兵,只善将将”,即擅长发现将才,湘军猛将鲍超便是其中之一。关于鲍超,《清史稿》用一句话为其盖棺定论,“超治军信赏必罚,不事苛细,得士卒死力。进战,疾如风雨,贼望而披靡,弃械跪马前,即不杀,以此服其威信。”若文言文的描述太过苍白无力,还有一句最通俗的话:鲍超一生经历过500场以上的战役,负伤108处。不过如此猛人,亦有穷困潦倒之时。《清朝野史大观》曾记载了那么一句话,“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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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契约

典妻,亦称典婚,民间俗称“借妻生子”、“租肚皮”,即丈夫将妻子作为私人物品以一定价格或做短期典当,或租借给他人。当然,既然涉及到典字,那么必定有契约约束。一般来说,契约会写明出典原因、典租价格、典雇期限、典期内所生子女的归属及抚养问题、典期内被典妇女和原夫的关系处理等。而契约一旦签订,双方就会严格地按照契约行事。一般情况下,被典妇女要到典主家居住,且不得与原夫随意见面、接触;典期内若生子女,则全归典主所有。当典期结束后,若被典妇女不愿再回原夫家,或雇主希望续典,那么双方则会做进一步协商,是一次性买断还是再出钱续约。大多数时候,典婚是丈夫将妻子出典。不过若丈夫体弱多病,或丈夫亡故,妻子无力维持家庭开销,她们则会主动联系中介出典。仔细划分,典婚原因分为四种:因经济往来,将妻妾作为抵押;贪图对方妻子美貌,趁火打劫;妻子不能生育且不愿丈夫纳妾,或其人无钱娶妻,为延续香火,只能临时租借;男子常年在外奔波,为照顾自己生活,便临时租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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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夫妇

中国史书记载典婚的最早记录是战国时代韩非子写的《六反篇》,“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到了汉代,汉书又记载了如下章句,“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于是,“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不过,此时的典婚并非前文所说的典婚,此时的典婚是一次性买断,而后世的典婚则是多次进行的。到了南北朝,连年战乱导致了大片土地荒芜,而统治者为了争取豪强支持和设置武备,不仅放任他们肆意敛财,还额外地对百姓征取赋税,其名目繁多难以尽言,这无疑使百姓的生活更加穷困潦倒。于是,为了谋生,典妻这一陋习才真正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南齐书》记载,“浙东五郎,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道路愁穷,不可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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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剧《典妻》剧照

延续到隋唐两宋,典妻已经成为了一种风气,世人竟不以为怪。后来在元朝长年累月的征战下,大江南北已经一片疮痍,百姓皆生活在水深火热中,典卖妻女的现象达到了有史以来的巅峰。为了稳定统治,统一天下的元朝曾对此现象做出了一定的行政举措,却收效甚微。无奈,元人只得退让一步,即半公开地承认典婚合法。延续到明代,典妻之风依旧盛而不衰,史载百姓“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妇。”1644年明清交替之际,中原战乱频仍,抢掠他人妻女的乱兵遍地皆是。如此,民间典妻之风远超元代。当然,清廷也和明初一样,在立法方面对典婚之风做了些许限制。不过,两相比较,清朝的律令几乎等同于认可典妻的合法性。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彻底整治此项陋习,于1950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严厉打击各种买卖婚姻,典婚这一陋习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一时间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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