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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惠农区聚客齐熟食店加工区有三箱未开封的牛肉,均无中文标识,且无法提供检疫证明,三箱牛肉共重62.29Kg,每斤进价28元,货值金额3488.24元。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惠农区聚客齐熟食店加工区有三箱未开封的牛肉均无中文标识,且无法提供检疫证明,三箱牛肉共重62.29Kg,每斤进价28元,货值金额3488.24元,截至检查时尚未售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牛肉62.29Kg;2、罚款10464.72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办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一些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为了攫取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就个案而言,本案所涉牛肉数量及案值均较小,且未流入市场造成实质性危害,但是,其有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甚至生命安全,因此,本案对依法惩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肉类行为、维护肉类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

法治石嘴山

案例自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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