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受小微企业关注的话题莫过于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10万元。也就是说,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用再交增值税了。那么身为一般纳税人能不能转为小规模,来享受这一福利呢?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其中,公告第五项明确说明了一般纳税人的转登记问题,明确: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也可享受免税政策。

那么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必要条件,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需要注意的事项:

1.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3.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5.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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