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汕尾中院获悉,陆丰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施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当庭宣判。刑事部分,被告人施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施某某被判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4770元,并在汕尾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是汕尾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向法院出示了起诉指控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围绕刑事指控事实和民事公益诉讼诉求等发表了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某于2014年2月份开始在其租住的位于陆丰市博美镇的房子里生产绿豆芽和黄豆芽。在生产过程中,为使其生产的豆芽样子好看、粗壮、销路好,便非法添加国家明令在食品中禁止使用的主要成分为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的AB水、杀根粉、石灰等化学物质,生产的豆芽主要销往陆丰市南塘镇南塘批发市场供民众食用。

今年3月18日,陆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施某某生产豆芽的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绿豆芽和黄豆芽共197桶7290斤,价值共9477元,以及一批相关的化学添加剂。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检测,施某某生产的绿豆芽和黄豆芽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这些化学成分对人体有害,会产生致癌、致畸的副作用,超量摄入还容易导致儿童早熟、骨质疏松、女性生理发生改变等,严重的可能导致身体癌变。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施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图: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陈家源 通讯员郭汉强 林瑶瑶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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