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05条当中明确规定,在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那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但公检法机关应该尽量缩短收集证据的时间。

存疑不起诉是否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哪些情形适用于存疑不起诉?

在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又重新被起诉的这种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05条当中明确规定,在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那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但公检法机关应该尽量缩短收集证据的时间。

存疑不起诉是否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哪些情形适用于存疑不起诉?

一、存疑不起诉被重新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存疑不起诉被重新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有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存疑不起诉是否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哪些情形适用于存疑不起诉?

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存疑不起诉是否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哪些情形适用于存疑不起诉?

二、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存疑不起诉是否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哪些情形适用于存疑不起诉?

三、刑事案件追诉期有多长?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本身就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特别是一时之间难以查清楚的证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清晰,司法机关要做的是把本案的真正凶手找出来,当时存在着疑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后,不代表公安机关就不可以重新彻查本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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