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2月2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赴邢台市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更加印证了案件事实,并核实了更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董民刚(化名)是河北邢台村民,去年5月20日晚上,他被刁某(与董妻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殴打、辱骂、威胁、逼迫写离婚协议书时,奋起自卫致刁某死亡。

董民刚(化名)是河北邢台村民,去年5月20日晚上,他被刁某(与董妻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殴打、辱骂、威胁、逼迫写离婚协议书时,奋起自卫致刁某死亡。

2018年8月,该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今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从“涉嫌故意杀人罪”,到“正当防卫”,为什么会反转?

一切源于2018年5月20日。

当晚10点,董民刚在堂屋看电视,其妻李某在卧室休息。突然,曾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刁某醉酒后翻墙进入院内,并不顾阻拦强行进到堂屋,之后又脚踹卧室房门。李某将门打开,刁某上前将李某上衣撕坏,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民刚的上衣撕坏。

李某央求刁某离开,未果。之后,李某独自离家,本想引刁某离开,但刁某不走,还让董民刚寻找李某。董没有听从,刁某便殴打董,董未反抗。刁某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并使用尖头车钥匙向董民刚戳扎,致董脸部受伤出血。

刁某继续殴打并让董跪下,要求董和李某离婚,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欲逃出屋门,却被刁某拽住继续殴打。

此时,董民刚看到茶几上有一把剪刀,便随手拿起与刁某搏斗,刁某继续殴打并说要整死董民刚,董民刚就刺扎刁某身体,后二人摔倒在地继续打斗,直到刁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

为防备刁某继续殴打,董民刚拎着剪刀走到屋外,将剪刀放在院内的一个方桌上。此时,闻讯赶来的邻居田某和妻子李某赶到家中,董委托二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不久,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刁某已无生命体征。董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直到被带至公安机关。


人民日报:反转!“河北入室反杀案”属正当防卫


董民刚回到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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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名村民签名、捺指印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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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民刚来说,像去年5月20日晚上的辱骂、殴打、威胁,已经经历多次。原来,自2016年刁某与董民刚的妻子李某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刁某经常出入董民刚家中,并经常威胁、打骂董民刚。

“我白天就能灭你全家,还不让你知道是怎么死的。”董民刚说,这样的威胁他听过很多次。“他家有权势,他自己是包工头,经常听到他讲电话时能招呼人什么的。”董对刁某非常畏惧,只能选择忍受。

高度的畏惧心理,在他大儿子的证言里也可见一斑。“我们在取证时,董民刚的大儿子有这样的证言,‘我爸爸告诉我这个人惹不起,咱们要对他客气点。’”案件主办检察官温可红介绍。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但是平时很少使用。本案的前因证据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不充分,为准确认定前因事实,检察机关针对本案的前因部分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温可红介绍,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

今年2月2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赴邢台市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更加印证了案件事实,并核实了更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强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了解到,刁某经常威胁、殴打、辱骂董民刚,多次扬言“整死你全家!”刁某还在董民刚在家时,前往董民刚家过夜,董民刚一直畏惧刁某,只能隐忍。

在社会关系调查中,对村民的证言的取证证明了董民刚在村子里是忠厚老实的人,口碑非常好;社会调查表明,刁某具有犯罪前科,平时就惹是生非,村民认为他是个村霸。

“我邻居(指董民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老实。”田某是董民刚的邻居,也是当晚第一个看到案发现场的人,“看到我邻居脸上、身上都是血,有点担心、心里发慌。”

温可红表示,对于案件前因的调查客观印证了董民刚案发当晚的主观心态,是以防卫为目的。

案发后,董民刚母亲向办案人员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信,反映其儿子董民刚刺伤致死刁某属“万般无奈”,希望办案人员明察秋毫、伸张正义,还董民刚一个清白。来信还附有970余名村民签名和捺指印。

“觉得我邻居很冤枉,我就签了名按了指印。”田某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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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当防卫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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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民刚的案子由河北邢台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4日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2018年9月19日、1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9年1月29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19年5月31日向刁某父亲进行了宣告。

“照顾好家人,日子还要好好过!”董民刚表示,感谢检察院秉公执法让自己又获得了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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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民刚与母亲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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