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为了降低发生事故时的赔偿费用,大家都会为自己的爱车买保险。保险是买好了,但我想很多人并没有认真的看过合约上的免责条款,也正因如此,导致在发生纠纷时谁也觉的自己正理。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今天就来说说哪些情况保险不赔。

老替随便上公众号搜了几篇文章,大部分都列举了如下情况。

1.未上牌或临时牌照过期期间发生事故

2.未按规定时间年检或年检未通过期间造成损失

3.驾照丢失期间

今天我们先说说第一条:临牌过期不赔的问题。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多,临牌逾期出险不赔的相关问题

相关公众号描述为:临时牌照过期车子是不允许上路,如果在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不能赔,为什么起初又允许投保呢。

以南阳一案例为例,2014年12月19日,张某购买一轿车,并于当日在某财险南阳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险含不计免赔险和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同时,张媛还为新车办理的临时车牌,有效期为15天。

2015年1月8日,该车出险,不慎车辆撞到桥栏上,造成车辆损坏。因临时车牌到期后张媛未及时延期导致车辆属于无牌照行驶,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执。张媛于今年4月诉至邓州市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共计70306元。

原告一方认为,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双方依法成立保险合同关系,投保时车辆是按照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投保的,与车辆的牌照无关,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对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南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媛保险理赔款67655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多,临牌逾期出险不赔的相关问题

综合分析:

本案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虽然由单方拟定,但并不自然就有合同效力,必须经投保人同意后才具有合同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保险公司还有更多其他的免责条款,单方面它主张不赔,一旦走上了法院诉讼程序,又站不住脚败诉的案例实在太多。平常我们都说保险公司的服务很OK,一旦涉及到某个点,也会随时翻脸。这就需要我们的车主拥有良好的维权意识,在免责条款上花冤枉钱的车主也大有人在,但是老替不希望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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