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保护权益养老金争议必须妥善解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中国开始进入老年化社会,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家劳动法律不健全,政出多门,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贯彻等原因,存在大量用工混乱的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实际上我们社会和国家对包括老一代农民工在内的许多阶层的职工是欠账的,在高速奔跑的时代,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现在这些人老了,有不少缺乏劳动能力了,生病了,要吃药了,面对高物价、房价和医疗费,人的生命的节奏慢下来,开始意识到老后的问题,以前被掩盖的东西就很突出地显现出来了。当年有许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用工是很不规范,不仅没有劳动合同,而且养老保险也存在很多欠缴问题,还有国企改制中积累的社保问题,林林总总,解决起来任重道远。

养老金是劳动者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少因享受不到养老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对此类纠纷究竟如何处理?在用人单位或相关机构拒绝给付劳动者养老待遇时可不可以诉诸法律,到法院告状?人们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以下三个常见的案例,或可对相关问题做出澄清。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保护权益养老金争议必须妥善解决

01

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法院应当受理

因为特殊原因,王思齐所在的单位一直没有纳入统一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范围。起初,王思齐觉得这只是迟早的事,就没有放在心上。时间长了,他就感觉不太对劲。但是,单位一再表示要妥善处理,并说他自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他听单位说得有理,只好作罢。

退休之后,因生活费用没有着落,他不得不要求单位解决。前前后后找了很多次,单位也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由于与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曾想过通过诉讼来处理。可有人告诉他,法院不会管这种事。

王思齐有点迷惘,他不知道别人说的话是不是真的?法院到底管不管这种事?

点评

法院应当受理此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而本案所涉情形,恰恰与第(三)项吻合。

02

退休后请求原用人单位赔偿养老金,法院应当受理

高立英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3年,但该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扩大生产规模等种种理由,一直违反法定义务,没有为包括高立英在内的所有员工办理养老保险。

2017年10月,高立英因到达退休年龄从公司离职。由于无法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且无法补办相关手续,他多次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公司一再拒绝。

公司还表示,由于过期作废,高立英已经失去了相关权利,即使其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高立英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不对?

点评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会受理高立英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与之对应,本案情形正与其符合,高立英可以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保护权益养老金争议必须妥善解决

03

退休后请求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法院不予受理

至2018年1月30日,郭晓红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两个月了。此时,他才发现公司并没有为他办理养老保险。

由于公司频临倒闭,无力对其作出赔偿,郭晓红便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责成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缴纳手续并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放养老金。

可是,法院却对他的诉求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本案的情形,属于第(一)项的规定。因其不属于劳动争议,故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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