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需要注意:一次性补偿需要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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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公司的李经理最近被解聘了,公司给他一次性补偿了30万元,并给他实际缴纳了五险一金,他个人部分为3000元,已代扣,此高管在公司工作了15年,请问,这一次性补偿的要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我企业所在地区的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444元。

(1)首先确定李经理的计税金额。如果企业今年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补偿金不超过202,332元,对个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李经理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扣除202332元及“五险一金”3000元,应征税部分为:

300000-202332-3000=94668(元);

(2)再确定的应纳税额。李经理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征税部分为94668元,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因其在本企业工作15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进行平均,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3500元费用后,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6.80元。

94668÷12(年)=7889元

7889-3500=4389元

4389×10%-105=333.9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333.9×12=4006.80元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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