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晨英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杜康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在西安市高陵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组织郭潇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某、王某等人强迫卖淫)、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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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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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任晨英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 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卖淫,郭潇协助组织卖淫涉恶案二审宣判

  • 石威等六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二审宣判

01

扫黑除恶 | 寻衅滋事、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西安中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任晨英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6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晨英、杜康等11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晨英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杜康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在西安市高陵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

任晨英还伙同他人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孙鑫还伙同他人实施了一起行政违法事件。造成了2人轻伤、4人轻微伤、财产损失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在西安市高陵区部分地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任晨英、杜康等11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任晨英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晨英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杜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

宣判后,被告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人或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以“看不顺眼”、“为人报仇”、“强揽土方工程”“给人帮忙”等为由,随意追逐、殴打、辱骂他人,毁坏公私财物,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 | 寻衅滋事、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西安中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02

扫黑除恶 | 寻衅滋事、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西安中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卖淫

郭潇协助组织卖淫涉恶案二审宣判

6月18日,西安中院对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卖淫、郭潇协助组织卖淫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组织郭潇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某、王某等人强迫卖淫)、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吕某、张某、“果果”等人多次在其卖淫窝点及西安市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0月10日,吕某的家属以“招嫖”为由通过网络联系到张帆,将吕某约至西安市丰庆公园南门附近的约客酒店见面,并将送吕某来酒店的张帆控制后报警。原审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温小锋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辛继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郭潇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此,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了温小锋、辛继锋、郭潇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03

扫黑除恶 | 寻衅滋事、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西安中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石威等六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二审宣判

6月18日,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石威等6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影响较大的涉恶犯罪团伙案件。

原审法院认定:

以被告人石威、王超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非法自实施第一次犯罪活动以后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张广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石威、李洋洋、周雄、张广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王超、丁少奇持有信用卡数量巨大;

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丁少奇、周雄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广林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张广林等人分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十个月至一年又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判决继续予以追缴。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 | 寻衅滋事、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西安中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文 / 记者 刘鸯

审核 / 乔国华

编辑 / 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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