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以来,任晨英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杜康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在高陵地区产生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从事卖淫活动人员、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从事卖淫活动人员,组织郭潇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某、王某等人强迫卖淫)、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持凶器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

打砸损毁他人财物,

为非作恶,横行乡里,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拘禁

……

恶势力犯罪分子目无法纪,

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严惩不贷!

6月18日,

西安中院集中宣判了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1

持凶器公然砍砸致多人受伤

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获刑

6月18日上午,西安中院对任晨英、杜康等十一名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任晨英、杜康等七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 | 寻衅滋事、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西安中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以来,任晨英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杜康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在高陵地区产生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任晨英还伙同他人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孙鑫还伙同他人实施了一起行政违法事件。造成了两人轻伤、四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六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在西安市高陵区部分地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任晨英、杜康等11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任晨英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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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法院根据十一名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判决被告人任晨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杜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九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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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被告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人或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以“看不顺眼”、“为人报仇”、“强揽土方工程”“给人帮忙”等为由,随意追逐、殴打、辱骂他人,毁坏公私财物,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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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卖淫、郭潇

协助组织卖淫涉恶案二审宣判

6月18日,西安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了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卖淫、郭潇协助组织卖淫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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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从事卖淫活动人员、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从事卖淫活动人员,组织郭潇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某、王某等人强迫卖淫)、张某、“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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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定:温小锋、辛继锋组织吕某、张某、“果果”等人多次在其卖淫窝点及西安市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0月10日,吕某的家属以“招嫖”为由通过网络联系到张帆,将吕某约至西安市丰庆公园南门附近的约客酒店见面,并将送吕某来酒店的张帆控制后报警。原审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温小锋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辛继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郭潇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了温小锋、辛继锋、郭潇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拘禁

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获刑五年又十个月

6月18日上午,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石威等六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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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定:以被告人石威、王超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自实施第一次犯罪活动以后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张广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石威、李洋洋、周雄、张广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王超、丁少奇持有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少奇、周雄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广林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丁少奇、周雄、张广林等人分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十个月到一年又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判决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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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西安中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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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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