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律师费,起诉30万支持3.3万,好大的落差!

最近,北京的一家颇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遇见了一件尴尬的事情。

事务所与一家拟上市公司签订了IPO服务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110万,首期支付30万元。

律师进场后,做了尽职调查,还发现了一些问题,可是公司拒绝支付律师费。

律所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30万元律师费,一审二审下来,结果法院仅酌定律师服务费为3.3万元。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根据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YK公司(甲方)与北京JCTD律所(乙方)签订了一份《聘用律师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决定聘用乙方为其股份的公开发行、上市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乙方愿意接受聘用并承诺将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事项。

合同载明,北京JCTD律所的责任包括:为甲方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对甲方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规范甲方在改制前后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对甲方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等等,共八个方面。

合同约定,上市法律服务费总额110万元人民币。其中,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20万元;股票发行申请受理后五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30万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其余律师服务费。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YK公司在合同甲方处签字盖章;

北京JCTD律师事务所在合同乙方处签字盖章。

乙方签约日期显示为2016年5月31日,甲方签约日期为空白。

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JCTD律师事务所依照合同为YK公司出具了尽职调查清单、发送了备忘录及关联自然人调查问卷,双方还召开了中介协调会。

YK公司未依约支付北京JCTD律师事务所30万元首期律师服务费,双方发生矛盾,律所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首期律师费30万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YK公司以公司IPO项目终止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北京JCTD律师事务所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YK公司与北京JCTD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合法有效。YK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所首期律师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律所的实际损失等,考虑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酌定为3万元,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北京JCTD律师事务所依据合同约定要求YK公司支付30万元首期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律所在合同签订后为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律师服务费。

关于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律所责任、法律服务费的总额等酌定为3.3万元。

2018年9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二、YK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JCTD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3.3元;三、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违约金3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聘用律师合同》虽约定首期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但对于首期律师服务费支付之时律所应完成的具体目标没有明确约定;律所为公司的IPO项目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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