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711号,审判长张代恩,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发包方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方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签证单中”抹灰单价75元/㎡“处手写添加“人工费”,原审认定仅指人工费。发包方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发包方古田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抹灰材料及人工全包的价格在75元左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75元/㎡应为全包费用。

争议焦点:原审认定 “抹灰单价75元/㎡”仅指人工费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涉案工程抹灰及楼地面装饰工程单价取费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古田公司与北方建设双方所持签证单内容一致,均在发生签证原因“和睦城第一项目部施工工程的抹灰及楼地面价格”处添加了手写的“人工费”,而古田公司的负责人王兆军对该签证单于2012年6月27日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古田公司的公章,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古田公司认可该签证单中的75元/㎡专指人工费具有证据支持。古田公司关于涉案工程抹灰及楼地面装饰工程单价应该按全部费用为75元/㎡的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签证单、联系单被手写添加、涂改,法院会如何处理?法院会要求双方提交签证单、联系单原件,如果双方持有的签证单、联系单一致,法院会认定“添加、涂改”的联系单、签证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按据此判决。本案就是就体现了这样的裁判思路。

我也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联系单由“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被涂改为“一次性定价”,涉及金额90万元,法院通过笔迹鉴定已经排除了发包方工作人员所为,但法院最终还是认为,双方持有的联系单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下判。我是从二审代理这个案子的,二审中我围绕一审关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认定下手,指出施工方后续申报结算的行为和诉讼行为已经否定了“一次性定价”(有施工方自己申报的结算书为证),即施工方自己也不认可“一次性定价”,在结算书中把“添加涂改”的联系单已经重新报了单价和总价,故此,一审关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认定是错误的。后施工方自感压力撤回了上诉(上诉金额200万元),法官为了平衡劝我也撤回上诉。因我没有理睬,最终二审法官维持原判,把我的上述观点予以回避。

本案启示:发包方一定做好工程档案的保管工作,把工程联系单和签证单最好放进保险箱,并防止工作人员疏忽和内外串通将联系单和签证单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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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联系单被手写添加、涂改,法院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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