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现将兵团第十二师纪委监委受理举报范围及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一、十二师纪委监委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十二师纪委监委受理信访举报方式:

1.来电举报:12388;0991-3781280。

2.来信举报:请寄“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兵团第十二师纪委信访室”,邮编“830013”。或直投十二师机关综合楼二楼大厅、档案楼一楼大厅举报箱。

3.来访举报:请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兵团第十二师纪委,来访前请致电0991-3781280。来访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接访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至20:00。

4.网络举报:请登录http://www.12388.gov.cn/,根据网站要求及提示进行举报。

三、不予受理范围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逐级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特此公告。

兵团第十二师纪委监委

2018年9月12日

关于兵团第十二师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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