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说了,这些都是“霸王条款”!遇到了 这么办!

市消费者协会从今年4月开始向社会征集“霸王条款”。日前,市消协公布结果,征集活动共收到涉及商业、旅游、餐饮、地产、装修等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近百条。对于上述条款,市消协进行了论证与核对,选取群众反映强烈的十项条款,作为霸王条款进行公示。

十项霸王条款

1.条款: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XX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保修资格。

据介绍,《合同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据此,在装修纠纷处理过程中,装修公司不得以消费者未结清工程款为由而拒绝为消费者承担修理、退货、更换等责任。

2.条款:因政治、天气、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游客承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介绍,依据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还要履行通知和妥善处理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此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由旅行社单方认定。

3.条款:对于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汽车4S店强制其购买很多商业保险,并且仅指定1到2家保险公司供其选择,同时收取押金,告知消费者如果拒绝履行上述行为,押金不退。

据介绍,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无权指定消费者在其提供的保险公司名单中进行选择。

4.年夜饭设“最低消费”。

据介绍,不管是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强收开瓶费,还是设置“最低消费”,都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条款:酒店、宾馆、KTV等消费场所贴有物品损坏价值清单,而这些物品的所谓赔偿价格是高价甚至天价。

据介绍,消费者可以根据将物品损害的程度来选择是恢复原状还是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害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如果是毁损不可恢复的,应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赔偿,而非商家单方告示的“天价”。

6.条款:业主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

据介绍,开发商按期交纳房屋和购房者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开发商不能把业主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这种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收房的权利。

7.条款:本款商品是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据介绍,“特价促销商品”的本质仍是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该条款的内容明显免除了销售者自身法定责任,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

8.条款:不在4S店保养,失去三包权利。

据介绍,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汽修店进行保养维修,而这并不影响消费者所购汽车享有的三包权利。

9.条款:本公司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据介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10.条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据介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可以变更也可以撤销,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通过该条款单方享有了变更合同的权利,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市消协强调

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时,不应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还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相应权利。对于霸王条款中涉及到的经营者,市消协将视情况进行约谈或联合监管部门进行整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

沧州日报

市消协说了,这些都是“霸王条款”!遇到了 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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