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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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纸业公司主营业务为造纸。2016年1月,该公司承包某芦苇场后,将生产管理工作整体承包给了陈某,双方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从芦苇生长期的管理到收割期的砍伐、运输等各项工作,均由陈某负责,所需人员由陈某雇用。陈某由于工作所需,聘请了谭某等多人务工。

2016年6月,谭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谭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6年8月,谭某妻子向Y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由纸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但遭到公司拒绝。

分析

纸业公司认为,谭某与纸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该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谭某与纸业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谭某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依据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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