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8年09月24日16时18分许,纪某(男,38岁)驾驶陕A7Yxx8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8国道1143KM+200M处时,与同方向前方樊某(男,45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托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樊某受伤,陕A7Yxx8小型汽车及三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渭南澄城县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分心驾驶”酿事故 致人受伤车受损

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纪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分心驾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因素。

渭南澄城县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分心驾驶”酿事故 致人受伤车受损

事故责任认定:

纪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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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驾驶车辆要时刻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遇有情况提前减速,注意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车距,不分心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随意变更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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