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消防应急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 及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等。

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自带电源 集中控制型、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

03.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5s; 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0.25s。

04.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 cd/ ㎡,最大亮度不大于 300cd/ ㎡,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05.系统持续主电工作 48h后每隔(30±2) 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 180s,然后自动恢复 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持续主电工作 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 30min。

06.灯具蓄电池组初装容量: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 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 180min; 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 540min。

07.大于 2000m²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 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 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 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 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4000m², 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 2, 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 500m。

08.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 10A; 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 5A;每个应 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 64。

09.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 路;采用 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 5A;采 用 非安全电压时的每 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 16A。 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 不大于3200 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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