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理赔帮”微信公众号,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法律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我们知道购买车辆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上保险了,恨不得什么险都上全了才好,可车险买了车子受损为何保险拒赔呢?这拒赔理由又是否合理呢?近日,云南丽江的沈先生因车辆受损遭保险拒赔的案件在法院审结了,而案件始末如何,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呢?

车辆无故被砸受损,保险不赔

车子停在路边无故被砸,沈先生看着爱车受损一时心痛不已,车辆左右尾灯、左前大灯、右前轮轮胎钢圈、左后轮轮胎钢圈均受损,想到自己为爱车投保了车损险,便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派专员前往确认了损失情况,沈先生在将车辆送到了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车辆修理共花费25000元,沈先生遂即提交了索赔请求。不料,却遭保险拒赔。

车辆无故被砸受损,人为损坏保险不赔

拒赔理由:个人损坏所致不属理赔范围,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发布了拒赔通知书称,沈先生车辆造成损失是被人用硬物撞击所致,属于人为损坏,按双方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的相关解释,这个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沈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协商无果之下,沈先生将保险公司

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首先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险有限期限内,因被第三人损坏发生保险事故,花去修理费25000元,被告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辩称该事故不是意外,保险公司不赔付,其理由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对“碰撞”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碰撞、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但该解释亦未穷尽“碰撞”的含义或说明该不该赔付,况且该车被砸就原告而言亦属意外。而原告购买了车损不计免赔险,更不应当实行绝对免赔。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中赔偿其小客车因被第三人损坏造成的损失25000元,理由正当,依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合同约定金额。

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法律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更多理赔实用文章请关注理赔帮微信公众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