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已经过去两年了,可百度还是那个百度。近日,作家六六的一条微博将百度再次送上热搜榜。六六表示:“就查一个上海美国领事馆官网的网址,翻了多少个都是骗子广告,不得已翻墙上谷歌,第一个就是……”并质问百度CEO李彦宏是做搜索引擎还是骗子首领。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约定俗称的商业道德或者惯例,包括非特定的所有商业交往的道德伦理,也包括特定领域,如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领域等细分行业的商业道德。

  当然,个别主体之间的交易往来并非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约束力。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表现为不成文的商业交往和惯例,也可以表现为成文的自律公约、行业规则等。”公认“是一个相对概念,在发展成熟的行业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结合具体领域更加细化,可适用的法律空间大。

  在新兴的行业领域,商业交易较少,参与的竞争者不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对宽泛,可适用的法律空间有限。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新兴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有的刚刚兴起,部分仅为个别互联网公司采用,此时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明显或者根本不存在,只能在整体互联网领域的语境下考虑其公认的商业道德的适用空间。

  一、商业道德与一般善恶美丑评价不同

  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善恶美丑的评价,也不是对经营者良善品德的评价,而是商业社会或者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公平原则是所有法律的最高目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公平原则为起点和目标,商业道德的判断直接与商业交往的公平性直接相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是动态发展的。立法之初,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诚信的经营者,但是随着消费者利益及团体的兴起,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增加了消费者,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多元利益。参与竞争的主体是多元的,立法目的也是多元的。

  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仅立足于经营者立场,而是全面考虑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理智的工商业者的礼仪感“到现在”理智的普通人的礼仪感“的变化发展,即便由于增加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作为保护对象,但是在道德评价时,其理智的普通人并非民法中单纯个体的道德感,而是立于整体竞争规则之上的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道德之感。因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善良风俗“,去除不正当竞争认定的道德因素,其”正当性“标准转向涵盖所有主体及其行为。

  当反不正当竞争法因公共利益的介入,作为社会法的要素越来越突出,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判断将考虑与竞争相关的公共利益。所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多元的参与主体,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多元的利益,其公认的道德必然涵盖多元主体及其利益,它与平常个人的道德及善恶美丑的评价存在区别。

  二、商业道德与日常的道德不同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上的”善良风俗“与现存的”社会风俗“无关。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限于竞争者之间时,其善良风俗的含义参照”理智的普通工商业者的礼仪感“,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加入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之后,善良风俗的含义参照”理智的普通人的礼仪感“。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同于日常生活道德的伦理标准。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境界的高点,是道德的追求目标,义务的道德是基本要求。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

  商业道德立足于商业交往,经济人的本性使其逐利而为,并不追求”圣人之德“。商业道德侧重商业交往的道德,是义务的道德或习俗意义上的道德,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只要其行为”不害“即可,并非个人日常的道德。所以,商业道德会以效益优先,强调商业交易的完成,一般不涉及人品的否定性评价,主要侧重于商业行为的评价。

  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不同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德立足于公共利益,主要涉及人的社会义务,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美好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比如不随地扔垃圾、随地吐痰等。社会公德是社会整体倡议的基本的道德,道德要求水平高于商业道德。商业道德局限于商业领域的道德,与竞争行为有关,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在维护社会正常、美好秩序时,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会发生重叠,如为了维护互联网秩序的正常进行和环境进化,互联网企业不得随意编造虚假信息、不造谣、不传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对区分的道德进行总结,正确把握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避免将公认的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按照特定领域中市场参与人,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

  三、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的特别性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接受的行业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表现出客观性。尽管如此,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抽象性,需要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及个案情节具体化。现代企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规则和习惯。商业道德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不同的行业或者在不同裁判者的眼中,其含义也有差别,不同行业的商业道德并非一律等同。

  有些涉及人的基本生存、生命健康等领域的商业道德往往较为严格,违反其商业道德,将接受严重的伦理责难和法律制裁。

  而对于与日常生活无关或者只限于特定领域的行业,如冶炼、采矿等,基于其商业领域尤其个案的特殊性,商业道德相对宽松,违反其商业道德者,既不接受伦理的责难,甚至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行业有其自身的商业道德,其商业道德的含义与传统商业行为的道德有所区别,这与互联网去中心性、全球性、共享性等特点直接相关。

  作为一个整体,相较于传统的商业领域,互联网竞争可以突破地域的地理限制,融合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商业交往。传统的商业领域仅仅局限于较小地域,商业道德具有封闭性,而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道德,更具有融合性、开放性。

  反过来,互联网的商业模式足够细化,有时候集中在特定的领域,形成特别的惯例和习惯,最终形成的商业道德具有特殊性。特别是部分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有时候甚至是颠覆性的改变,”免费“”赠送“”共享“等形式的出现,低于成本价格的竞争或者商业开发,已经颠覆传统的营销手段,超出了商业竞争的道德预期。这种竞争的结果对传统行业可能是整体性的致命摧毁,但不能仅仅因行业整体的损害就固步自封,对新兴事物给予道德责难。

  自由和共享本身就是互联网行业的立命之本,互联网环境的商业道德不应该过于严格。新兴技术和新兴模式瞬息万变,现实条件也不允许互联网领域的商业道德窠臼太多。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应当具有包容性,企业不应当也不允许裹挟商业道德之名,行不正当竞争或者阻碍竞争之实。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谢兰芳、黄细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刘纪鹏等,VIE模式双重道德风险及监管建议,证券市场导报,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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