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一小学保安利用职便猥亵女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江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学校保安工作。

  2017年10月30日17时许,身为长乐市某小学保安的江某利用执勤之机,将在该校门口附近玩耍的被害女童陈某某抱起,并实施了猥亵行为。当晚,陈某某的母亲获知后立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为了满足性刺激,猥亵女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从重处罚。此外,江某身为学校保安,却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女童犯罪,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对其作出禁业限制决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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