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中存在“应纳不纳、应删不删、应撤不撤或错误纳入、删除、撤销”等情形的,第一次通报批评或调离执行岗位,第二次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失信名单存在应当纳入而未纳入的、不应纳入而错误纳入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而未更正的、失信信息符合删除条件而未予及时办理的等四种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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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中存在“应纳不纳、应删不删、应撤不撤或错误纳入、删除、撤销”等情形的,第一次通报批评或调离执行岗位,第二次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意见共21条,除明确了执行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种情形和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四种情形外,还明确了失信名单公布,失信信息的撤销、更正、删除,失信名单的救济,以及责任追究等。

意见强调,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执行法院发现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失信名单存在应当纳入而未纳入的、不应纳入而错误纳入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而未更正的、失信信息符合删除条件而未予及时办理的等四种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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