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随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槌的敲响,一起历经三年的窃电案终于落下帷幕——当事人被判13年!

偷了一些电,被判了13年!

13年!足够一个婴儿长到小学毕业、一个本科生读完博士后、一个青年人奋斗出自己的事业……一个人生命长度的六分之一就将在监狱里度过。而这一切都源于——窃电!

事情是这样的——

1、案发

2015年4月27日,合肥巢湖市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对灯塔耐磨材料厂进行现场用电检查,发现该户计量电表铅封异常,有人为动过的痕迹,随即检查人员现场封存了电表。

偷了一些电,被判了13年!

2、调查

次日,供电公司检查人员、用户法人丁某及公安部门一起前往省电科院鉴定电表,发现电表集成电路被人为加装3个电阻,电表误差达到﹣91%,严重超出误差范围。但是丁某拒绝签字并否认是他所为。由于涉案金额达331万元,供电公司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判决

公安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认定工作。2017年9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认定并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丁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犯罪嫌疑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窃取电能,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偷了一些电,被判了13年!

真不要窃电!

伸手必被捉!

偷电要赔钱!罚的比交的多

有些人窃电本来是想“省”一笔钱,结果不仅交了这笔钱,还要交三倍的违约用电赔偿金。您说这划算不划算?捡芝麻丢西瓜的事,何必呢?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为了省钱窃电的,下次可得掂量掂量,可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你不信?嗯,请看供电公司是如何知道你在窃电的……

偷电在你征信报告上记一笔账

违约用电和窃电都属于电力客户的失信行为。如果窃电了,供电公司会登记失信行为,并作为失信记录报送至征信服务平台,作为金融机构联合惩戒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您的征信报告中留下一笔。

国网浙江、福建、冀北、河北、上海、湖南、山东电力等单位已相继和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将电力客户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具体信息戳这里

在这个信息互联的时代,个人的信誉和信息真的是全网人都知道啊!想要遁形,那基本是不可能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咱还是要做个君子呐~

偷电可能被拘留

偷电不仅罚钱,还有可能被拘留——这可是抹不掉的人生污点。值不值得您想清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好像时间不算长,但想想要俩星期隔绝亲友、隔绝社会,而且还是因为“进去了”。真的不光彩~

偷电还可能要坐牢!很多年!

可能有一些“看淡世事”的朋友觉得,不就最多十五天嘛,万一没发现,我偷个几十万块的电费,那三四五线城市买房都可以付个首付了,很划算啊!

那还是太年轻了。几十万块没可能瞒天过海的,不仅要赔钱,还得去坐牢,三年起步无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订后,原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盗窃的条文修订至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案子,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331万元啊,很多人一辈子可能都挣不了那么多。

党员、干部偷电更不能偷电!

党员、干部必须作表率、作贡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要带正能量的头,窃电……咱们还是别了!

党员窃电,会受到党纪处罚。2016年,湖南某县纪委对8起违约窃电典型案件进行通报,都是党员窃电的通报,轻则处以党内警告处分,重则开除党籍(具体信息请戳这里)。县纪委通报称,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对违约窃电的党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维护党纪的严肃性、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的具体体现,是刹住“雁过拔毛”式腐败歪风、纠正社会陋习的实际行动

2017年3月,湖南某村的区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兼村支书李某偷电,被罚款并受到 刑事责任处理。后来该村“两委”换届时,李某退出,当地区人大委员会也撤销他的人大代表审察资格。

那么这些处罚有没有依据呢?党章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偷电更不应该!干部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处心积虑去偷电,党纪国法处分严!

还是那句话,合法用电,不要动歪心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你以为是悄悄地偷电,实际上,是在裸奔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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