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认定索菱股份有虚假陈述行为,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在2019年4月29日前买入,且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索菱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向该公司索赔。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盈方微违规确认收入,导致其年度报表虚增利润2300万余元,受其影响而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遭受损失,盈方微应该对受损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ST盈方收处罚告知书

律师暂定索赔条件如下

2019年5月24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70,以下简称“盈方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70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确认盈方微涉嫌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开始,盈方微在美国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为High Sharp Electronic Limited(中文名为高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锐电子”)提供场地租赁及数据运维服务。事实上,2015年8月、9月,盈方微没有条件、实际上也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盈方微2015年8月、9月未开展美国数据中心服务业务,却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确认收入。相关会计确认导致盈方微2015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65,710.0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5.08%。中国证监会据此对盈方微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被给予警告,处以3-30万元罚款,并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陈志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盈方微违规确认收入,导致其年度报表虚增利润2300万余元,受其影响而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遭受损失,盈方微应该对受损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中关于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意见》第5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不再是高管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挡箭牌”;只要发生违法事实,直接责任人均难逃其咎。所以盈方微此次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因此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炜衡金融315团队根据上述材料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盈方微股票、并在2016年10月15日收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可以向盈方微提起索赔诉讼。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联系专业团队做好诉讼准备,中国证监会对盈方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可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ST三维受损股民待续征集中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55”,以下简称“山西路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2018年11月14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ST三维”变更为“山西路桥”,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755。山西路桥在2018年6月22日收到山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3号),指出山西路桥在2014-2017年,陆续收到7份由洪洞县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约286万。然而,山西路桥在2014-2017的年度报告并未如实披露其多次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相关内容。

2019年5月15日当日有82起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案件集中开庭审理,案件由9名高级法官同庭审理,诉讼金额超250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投资者的损失与山西路桥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原告的对账单,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股票,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全额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山西路桥认为,该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原告的投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公司财务经营亏损等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要求扣除95%以上的比例。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表示,山西路桥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与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矛盾,违法违规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判罪三位一体的责任。炜衡金融315团队暂定山西路桥的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股票,并在2018年4月21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炜衡金融315团队已代理一批股民提起诉讼,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索菱股份、藏格控股被立案调查

股民可留意后续索赔事宜

2019年6月21日晚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08,以下简称“藏格控股”)发布公告,公告显示:藏格控股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中证调查字201903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此前,藏格控股因为股份转让事宜相关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事由是藏格集团拟将其持有的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37%股份以25.9亿元价格转让给藏格控股,以抵偿藏格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对藏格控股相应数额的占用资金、资金占用费及由于贸易原因产生的损失。但此次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是否与此事有关尚不确定。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告诉记者,201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监管日趋严格,仅上半年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已近50家,严格的监管短期虽然会引发“黑天鹅”,但是凭借索赔诉讼等保护措施,投资者可以挽回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的上市公司,买入其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近年来随着证券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通过证券索赔诉讼获得合理赔偿。2019年6月21日之前买入藏格控股股票,并在2019年6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联系律师或专业人士咨询索赔事宜。

2019年4月30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66,以下简称“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96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此外,索菱股份(002766)同日发布了《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两份公告显示公司调整了多处2017年的财务数据,其中净利润因为差错更正调减了1.45亿元。由于对之前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使得索菱股份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索菱股份股票于4月30日停牌一天,并于5月6日开市复牌;公司股票自5月6日起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索菱股份”变更为“*ST索菱”,证券代码仍为002766。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此外,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索菱股份2018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认定索菱股份有虚假陈述行为,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在2019年4月29日前买入,且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索菱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向该公司索赔。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预登记,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自查确认2.2亿债务违约

龙利生物投资者可做索赔预登记

2018年1月11日晚,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04,以下简称“龙力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披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前龙力生物在深交所关注函和监管函的再三追问下,通过自查确认其2.2亿元债务违约属实;公司10亿元的巨额担保信息未披露;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已被质押的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又被司法冻结,并已危及公司控制权。

对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表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或者公司的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时,深交所均有权对其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即股民所说的“ST”。目前暂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11月27日(含)之前买入该股票,并在当日收盘时仍持有。具体范围待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进一步明确。炜衡金融315团队目前已为部分股民做好预登记工作,一旦中国证监会对龙力生物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即可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求龙力生物赔偿股民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咨询专业人士,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ST天润二次收罚单

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机会

2019年5月6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13,以下简称“ST天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湘证调查字0856号、湘证调查字0857号)的公告,因公司及赖淦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赖淦锋进行立案调查。

综合ST天润近期爆出的各种负面新闻,主要包括: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业绩预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对业绩大幅变动的风险提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充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遭遇重大涉讼事项、银行账户被冻结、募集资金被强制划转等。违规对外担保或许是ST天润遭到立案调查的主要原因。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介绍,这并不是ST天润第一次遭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ST天润曾在2011年被湖南证监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ST天润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炜衡金融315团队暂定索赔区间:2019年5月6日之前买入,并在2019年5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天润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专业团队进行维权预登记,一旦处罚决定作出,便可起诉挽回因ST天润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

(编辑:C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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