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和护士也是值得我们敬重的白衣天使。但是,有些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人员却唯利是图,丧失医德,不仅没能治愈患者,反而还恶意坑骗患者的钱财;也有些医疗机构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患者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而在现实中患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是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

事实上,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中国法律在线网的律师提醒大家,在医疗侵权中如果遇到以下7种情况,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的7种情形。

第一: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早前就有新闻报道称一名女子在做一个手术时,因为医生的疏忽竟然将一卷纱布遗留在患者的小肠内,最后导致这名女子感染而死,这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医院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第二:患者知情同意权被侵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患者在就医时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也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相关的医疗措施。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也应当向其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最后造成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医疗机构未提供相依的诊疗义务

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很多人都遇到误诊的情况,大家在地方的小医院就诊时,由于医务人员的能力有限,原本较轻的病情却被误诊为癌症或者其他不治之症,导致患者心理压力极大,甚至自杀的。这些情况都属于医疗机构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

近年来,由于医患关系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而患者往往又处在弱势的地位,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很难取证。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疗的过错推定,如果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而且,本法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如果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医院的药品、血液等缺陷致患者损害的

我们在就医时,如果因为医院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被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的器械的生产者、血液的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例如,在以前很多人输血的时候,由于医疗机构的疏忽,未能对器械严格检查,导致患者感染其他病的,医院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六: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进行保密。如果医院私自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禁止过度检查

相信每位到医院就诊的人都知道,在看病时医院往往会要求患者做各种各样的检查,如果是为了全方位掌握病情,降低风险倒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有些医疗机构却打着检查的名义故意多收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就明确规定禁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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