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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莼湖的张先生近日在某网吧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200元,在他以会员价每小时4元的价格消费了40元后想退卡,并希望退还卡内余额160元。而网吧经营者以会员卡上所附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不予退卡,张先生便拨打12315投诉。(见18日《宁波日报》)

宁波消费者又遇到“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啥时候会终结?

对于这起“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纠纷,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网吧同意退卡并退还140元。而该网吧利用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目前已被立案调查。执法部门表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是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生活中的现状

生活中,很多广告、会员卡上都会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还是十分盛行,而“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违者将受到警告甚至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论是商家的活动,还是商家的广告,都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宣传广告内容就已经是“最好的解释”了,这才是最该坚持的一个标准,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应该依据广告内容进行执行,这就是一种合同约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了文案中的内容,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不是依靠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最终解释权是禁止语

鉴于“最终解释权”问题越来越严重,有关部门从法规层面进行了明确,明确“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是禁止使用的表述语。

法律法规

一般情形下,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为何到了如今,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还十分任性?主要还是监管不力,侵权成本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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