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房屋的市场价值难以鉴定。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对于房屋结构、面积、装修等主要决定房屋价值的因素易引发争议,难以做出客观的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即使作出一份评估结论,也需要设定很多假设条件。然而,在赔偿案件中,房屋值多少钱是必须有一个结论的,那应该怎么估价呢?

已灭失房屋,是以房屋被拆除时的估价计算,还是以案件被处理时的估价计算?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结论,实践中两种做法都存在。考虑到这类案件时间跨度大,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过了一年的评估报告能否适用尚成疑问。

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法委托重新进行评估可以避免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并且考虑到房价的上涨趋势,这种算法更有利于灭失房屋业主。况且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本身也需要花费一定时间,拆除方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并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变卖价格显低产生的额外赔偿都在赔偿范围内,可以认为直接损失的认定接近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非法拆除房屋的直接损失估值,应当能确保当事人所获得赔偿足以购买同类房产,即可参照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这既符合了国家赔偿恢复原状的立法出发点,也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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