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碰到过“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吗?来看看答案吧!——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案情简介

孙某与一美容瘦身机构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服务协议,并支付10万元服务费。但孙某在接受了1个月治疗之后感觉瘦身效果甚微,便停止在该美容机构接受服务,并要求机构退还剩余款项。美容机构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条款“若接受服务方因个人原因单方放弃服务,服务方一概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会因此而退还余款”为由,拒绝退款。

孙某该怎么办呢,能要求退款吗?

你碰到过“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吗?来看看答案吧!——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本案中,美容机构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该“余款不退”条款加重了孙某的责任,排除了孙某的权利,此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0000元后,美容机构返还孙某48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提示

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有如果消费者终止合同,则剩余服务的相应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属无效。但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者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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