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江某是一个20出头的小伙子,因盗窃了两辆共享单车,被丰城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今年5月的一天,江某在运砂船上做事,看见河滩上停了两辆共享单车,就从船上拿来了钢锯,把两辆共享单车的电子锁锯断,并将单车的二维码破坏,与其堂弟将单车搬运上船,带回了20公里远的老家。共享单车的运营单位发现两辆共享单车失联,车锁遭到破坏,遂报警,警方根据共享单车上传的最后位置确定了侦查范围。6月5日,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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