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旅游途中男子买下三不知名动物,回家一查立刻报警)

镇江丹阳市民姚先生在外出旅游途中,花了两千余元买来三只小动物,回来后在网上一查才知道,它们竟然是国家保护动物蜂猴和隼,赶紧报警!

17日下午

丹阳市公安局接到市民姚先生报警称

不久前他在去云南旅游途中

买了三只野生动物带回了丹阳

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些动物

19日上午,丹阳司徒派出所汪警官告诉记者,2月10日,姚先生在云南自驾游时,在一个农贸市场看到一名男子手提两个用白色布包裹着的笼子在叫卖。出于好奇,姚先生便上前看个究竟,一看竟是三只叫不出名来的小动物。此时,男子询问姚先生吃不吃,如果吃的话可以现场屠杀。

看到这些可怜的小动物,姚先生立即动了恻隐之心,于是就花了2300元,从该男子手中买下了这些小动物,准备在当地放生。但这时,男子告诉姚先生:“即使你放生了,过两天它们还是会再回到我手中。”姚先生于心不忍,无奈之下,在和同行的朋友商量后,就将这些野生动物带回了老家,准备找地方收留或放生。

姚先生和朋友回到老家丹阳司徒镇后

在网上一查

顿时吓了一跳!

原来

他买下的小动物竟然是国家保护动物

于是赶紧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后,丹阳市农委相关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经仔细确认,姚先生带回来的三只小动物里,两只猴子是蜂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另一只鸟是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随后,他们对这些动物进行了救助。当天,将蜂猴送往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助中心;隼则被送往镇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至此,给它们分别提供安全的栖息环境。

记者了解到,其实,姚先生当时购买的时候以为只有一只猴子,回来之后才发现大猴子怀里还抱着一只刚出生的小猴子,买下这些野生动物完全是出于同情。这次将它们送到各自的新归宿后,希望它们可以尽快适应新的环境,继续生存,不要再次遭受被捕杀的痛苦。

采访中,汪警官还告诉记者,在完成对这些野生动物进行救助后,警方也对姚先生的做法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只有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才有资格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汪警官表示,尽管姚先生的做法虽然出于好心,但已经涉嫌违法,如果今后再遇到这样的情况,需要立刻与当地警方联系,千万不可私自购买和运输。

赵亚萍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赵亚萍_NN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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