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金山检察

案例:为花痴狂!男子“采花”40余盆置于家中,结果……

如今不少人都会在家中放置盆栽,

闲暇时摆弄摆弄花草,

既给家中增添了一处美景

又独有一份趣味。

爱花养花固然是一桩美事,

可为满足自己“惜花”私欲

而走上犯罪道路却是得不偿失。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

“采花”案。

案例:为花痴狂!男子“采花”40余盆置于家中,结果……

案例:为花痴狂!男子“采花”40余盆置于家中,结果……

“金”检察官说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小偷小摸行为看似危害性不大,但仍有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盛某为贪图小利,盗窃绿色、多肉植物40余盆。

虽然被窃盆栽价值不大,但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盛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为花痴狂!男子“采花”40余盆置于家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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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花痴狂!男子“采花”40余盆置于家中,结果……

案源丨韩梅

文稿丨徐杰瑛 张晓艳

编辑丨汪百顺 张晓艳

监制丨唐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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