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不服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案件。审理后,法院一审当庭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

据了解,今年6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河津市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主要管辖新绛、绛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及全运城市基层法院管辖的以公安交警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这是该院被确定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以后,开庭审理的首起以公安交警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5月28日10时23分,万荣县的薛永刚驾驶车牌号为晋M2307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经过临猗县南庄卡口时,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发出预警指令,该车涉嫌假牌,10时30分许,在临猗县北景检查站(国道209线841KM+300M处)执勤交警将该车拦截检查。当日,临猗交警大队作出晋公交管公交决字[2018]第140821-20002081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薛永刚罚款5000元并一次性记12分。同时,临猗交警大队扣留了该机动车及薛永刚的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该机动车号牌。薛永刚接受处罚后领回车辆。7月4日,薛永刚不服临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临猗交警大队提交的案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辆所有权人为河津市鑫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晋M23076,发证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同时查明,2018年5月24日河津市鑫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向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牌号为晋M23076,临猗交警大队作出处罚当日该车牌未发放。

河津市人民法院认为,临猗交警大队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对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原告薛永刚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于2018年5月24日向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车牌号为晋M23076,次日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放了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但并未发放该车车牌。2018年5月28日,原告薛永刚驾驶悬挂尚未发放的车牌号晋M23076的该车辆上道路行驶,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然被告临猗交警大队以该行为属于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源自运城日报 记者 张君蓉)

原标题 万荣一司机诉临猗交警大队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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