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的公告

(2019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再评价,认为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2月12日

附件

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名单

注意!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附生产企业名单)注意!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附生产企业名单)注意!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附生产企业名单)注意!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附生产企业名单)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觉得不错请分享点个“好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