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咸宁市咸安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区看守所召开逮捕必要性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村委会干部、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等共同参加

案件情况

2018年7月25日,咸安村民熊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唐某发生争执,并用椅子将其右肩砸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熊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听证会上,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介绍了案件情况,出示了案件相关证据,听取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村委会干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承办检察官意见

经与会人员评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均有过激行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虽对受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其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能投案自首,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经过当场公开审查和听证,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无逮捕必要。最终,该院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监督员发言

“第一次在看守所讯问室参加听证会,检察机关这种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让我耳目一新,值得点赞。”咸宁市人民监督员陈为雄会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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