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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机关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垣曲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养殖场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垣曲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垣曲县华峰乡北营村席某畜牧养殖场向垣曲县泉沟水库排放污水,严重影响并威胁相邻的古城镇西沟村居民饮水源安全。垣曲县泉沟水库修建于20世纪70年代,是垣曲县古城镇西沟村等居民的主要饮水源之一,2015年2月,垣曲县水利局在神泉沟水库下游河道建设了西沟村泉沟供水工程,供给古城镇西沟村第一、二居民组300余人生活饮用水。垣曲县华峰乡北营村席某畜牧养殖场位于泉沟水库东北方向10米左右处,可存栏1000头生猪养殖,该养殖场自2015年运营以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保手续,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猪舍和化粪池渗漏的及化粪池积满后溢出的粪便污水顺着斜坡直接排入垣曲县泉沟水库,致使河道水流变黑、变污,污染古城镇西沟村饮用水源三年之久。2018年3月,古城镇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地质实验室以及垣曲县自来水公司对神泉沟水库及下游河道水质进行了监测,水样监测结果显示有多项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8年4月25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山西铜蓝环境监测中心对神泉沟水库及西沟村河道水质进行监测,水样监测结果显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等重要指标超标。

案件办理过程:

垣曲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先后向垣曲县环保局、水利局、华峰乡政府、畜牧发展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建议垣曲县环保局、华峰乡政府、畜牧发展中心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垣曲县华峰乡北营村席某畜牧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饮水源造成的污染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建议垣曲县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划定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检察建议发出后,得到了4家单位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履职,垣曲县环保局配合垣曲县华峰乡政府、垣曲县畜牧发展中心对非法养殖场进行了关停,并要求该养殖场对污染的水源作了修复处理。同时在垣曲县水利局、垣曲县华峰乡政府、垣曲县古城镇政府等多家单位的协调之下,为西沟村开辟了新的水源,铺设了新的饮水管道,解决了西沟村300余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案例二:河津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河津市检察院在开展保护自然保护区专项活动中发现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违规占用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河津段)实验区。经调查,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位置处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占地108亩,原有立窖4座,设计产能为10万吨高钙灰,实际产能为6万吨,2014年12月投入生产。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违规占用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河津段)实验区,要求整改。后河津市政府要求河津市环境保护局与阳村乡政府联合督促整改,河津市检察院调查中发现该高钙灰项目虽已关停,拆除了部分设备,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但整改不彻底,仍存在违章建筑,且未采取任何生态恢复措施,生态环境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7日,河津市检察院分别向河津市环境保护局、河津市阳村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河津市环保局及阳村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切实保护湿地生态环境。2018年6月25日、7月5日,河津市阳村乡政府与环保局先后回复说明,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已拆除完毕,108亩湿地已退还相关乡镇,其中原生产设备占用的50余亩湿地已进行了生态恢复和绿化。

案例三:新绛县检察院办理的杨某非法采砂破坏汾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新绛县龙兴镇店头村村民杨某在未经新绛县水利水保局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1年开始持续在位于汾河新绛段龙兴镇店头村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活动。2011年8月2日,新绛县水利水保局河道管理站在巡查中发现杨某非法采砂行为后,向其送达《紧急通知》,要求杨某立即采取行动,将坝内原有采砂机具及所采砂料于7日内清理出堤防以外。新绛县水利水保局河道管理站在2017年3月28日、2017年12月21日两次巡查中发现杨某仍在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再次向其送达《紧急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3日内将河道内所采砂料及采砂机具清理出堤防以外,填平沙坑、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据新绛县人民检察院调查了解,杨某并未停止在汾河河道内的采砂行为,也未清理采砂机具。经山西省地质测绘院勘测,杨某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0.2219公顷农用地(旱地)进行存砂。经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多次查看现场发现,杨某在汾河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至今持续存在,使国家利益长期处于遭受侵害的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8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新绛县水利水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对汾河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杨某立即停止在汾河河道内的违法采砂行为,清除采砂机具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存砂,没收违法所得。新绛县水利水保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由水政监察大队牵头,河道管理站配合,调查处理杨某非法采砂一案。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该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杨某立案查处,于2018年6月22日对杨某在汾河河道内违法采砂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撤走非法采砂地点的设备和机具,将土地恢复成耕地,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案例四:运城市检察院、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生活废弃物处置中心违法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运城市某生活废弃物处置中心违规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该生活废弃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系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运城市住建局”)隶属事业单位,占地200余亩,成立于2010年1月,承担着运城市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后来承接处理垃圾的范围又扩大至盐湖区乡村和禹都、空港经济开发区,日处理生活垃圾约700吨。该处置中心填埋机械已使用超过十年,设备老化,严重影响垃圾填埋进度,导致回收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及时覆盖,直接露天堆放在垃圾填埋坑内,且未经无害化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处置规定;由于垃圾堆放量过大、时间过长,对周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库区周边空气中散发着刺鼻气味,也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处置中心库区污水积累严重,垃圾渗沥液处理不及时,直排周围山沟造成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责令处置中心对违规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和无害化处理,对违规操作造成的周边环境污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对其周边污染的土壤进行环境检测;并建议该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处置中心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运城市住建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处置中心调查整治,调用推土机开展填埋作业,利用黄土、HDPE膜对垃圾裸露面进行覆盖,目前覆盖工作紧跟填埋进度并做好覆盖区域的排水导气工作,有效减少了污水的产生;加强了除臭药剂喷洒工作;库区积存的污水以收集处理完毕;加强了单位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已完善所有运行记录。

案例五:绛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幼儿园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绛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绛县某新建幼儿园投入使用后,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计76620元,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8日,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绛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催缴绛县某幼儿园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6620元,以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绛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领导十分重视,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实施追缴,于2017年10月23日将76620元易地建设费足额上缴绛县财政局,维护了国家利益。

案例六:平陆县检察院办理的周某、孙某违法堆  放燃煤、煤渣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平陆县圣人涧镇西延村周某在本村无手续违法占用三门峡库区国有土地用于建料场。对此违法行为,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7年1月1日和2017年6月18日,两次向该料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周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4月11日,办案人员到周某料场现场勘测发现,周某的料场现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该料场分南北两个场地,占地面积为24228.64平方米,主要用于堆放燃煤,煤渣渗入土地污染土壤,对该区域内的土质造成了破坏,且南边料场地势低洼,与黄河河流之间仅靠一宽约4.5米的土堤坝阻挡,堤坝经河水冲刷极易造成决口,对黄河防汛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该地区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据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调查了解,该地块属旱地、内陆滩地、林地。该料场违法占地行为持续,黄河防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国家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长期受到侵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8日,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职,责令周某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恢复被占地块原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平陆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责令当事人周某、孙某将该宗地堆放的煤全部清理,违法建筑物全部拆除,立即进行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7月19日,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平陆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后,在国土局的配合下,再次到该料场查看,发现被占土地24228.64平方米已复垦完毕,周边生态环境也开始得到恢复。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案例七: 运城市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风陵渡开发区某两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养老中心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某两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养老中心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57.96万元,国家利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该案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调查后交由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某两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及风陵渡开发区某养老中心催缴土地出让金,以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将剩余的土地出让金657.96万元全部收缴,国家利益得到保护。

案例八:万荣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村、某速凝剂厂、某5家餐馆违法占用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污染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荣河镇某村村口以及沿黄路宝井路段存在随意堆放、倾倒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现象,该两处垃圾堆放点均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缓冲区范围内,导致湿地环境遭到破坏。2017年4月关停的某速凝剂厂、万荣西滩某鱼庄、万荣西滩某两家饭店违规建筑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缓冲区范围内,2017年4月关停的万荣某水上餐厅、万荣某鱼庄两处违规建筑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核心区范围内,以上六处违法建筑未按规定拆除。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9日,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万荣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万荣县林业局立即对某村村口和沿黄路宝井路段堆放的垃圾进行清理,停止对湿地环境的破坏,对湿地范围内的某速凝剂厂、万荣西滩某两家鱼庄、万荣西滩某农两个饭店、万荣某水上餐厅共六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恢复被破坏的湿地生态原貌。万荣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对上述六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恢复。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程序督促了行政机关履行了职责,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案例九:永济市检察院办理的十余家保健品店非法销售保健品、药品及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永济市迎宾路和迎新东街存在多家销售性保健品的门店,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违规经营,长期销售性保健品、避孕药等药品及医疗器械,且该情况存在多年,成为城市治理的顽疾。2017年,“康某源保健行”等十余家保健品店经营者因销售假药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过进一步调查查明,涉案的门店在经营者被判处刑罚后仍然违规销售假药,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危害居民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8日,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全面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取缔违法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并对永济范围内的性保健品店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作出处置。永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永济市范围内的违法经营药品进行了全面排查、清理,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执法车辆100台次,集中力量检查各类药品、保健品经营者200家次,责令整改经营者45家,依法取缔迎宾路和迎新东街违法经营的保健品店14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家。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违法行为得到了全面整改。

案例十:夏县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夏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夏县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在道路下铺设管道,伸向洞崖河河道内排污,排污管直径六十公分,污染河道2公里,导致周围环境恶化。2018年1月15日,夏县水利局在该入河排污口张贴封条。1月18日,县检察院干警到洞崖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酸臭刺鼻,处理后的废水通过入河排污口排入洞崖河。1月31日,夏县水利局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六万元。后经检察院实地调查,夏县水利局虽然作了相关处理,但是整改措施不佳,行政处罚并未全面履行到位,该入河排污口仍有污水流出,洞崖河附近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现象仍在持续。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9日,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夏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责令夏县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排污,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彻底封堵。夏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整改,将夏县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强行挖断,并用水泥对排污管道进行彻底封堵。目前,夏县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搬迁至外地。至此,洞崖河河道内的环境已经开始恢复,该起案件已经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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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责编:陈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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