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苏说法之民间借贷:借贷纠纷的突出问题及如何操作!

在人民法院的诉讼立案分类中,民间借贷案件属传统民商事案件,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也较快,约占民商事案件的40%左右。近年来,该类案件在诉讼中呈现的突出问题如下:

老苏说法之民间借贷:借贷纠纷的突出问题及如何操作!

1、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类型有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以上借款类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法院会认定为有效;企业之间的借款属拆借资金,因违反金融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案件除部分因当事人住址不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审结,即在三个月内结案。【诉讼周期的确定】

2、借款纠纷因当事人关系明确,事实也较清楚,但被告往往认为是否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不积极应诉,造成这类案件缺席判决较多。【庭审准备会简化】

3、有些借款案件,出借方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就将约定的利息一并出具欠条,即当事人出具欠条数额要高于实际借款的数额。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而借款人能提供的证据最多也是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证人证言的效力要低于书证,依照欠条做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执行会有难度。【律师代理的重点】

4、关于对借款利息的认定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很多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时一并要求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数为不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不同法院的适用有区别。【选择法院的技巧】

5、还有个别借贷案件,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有些同音不同字的签名,如果被告到庭应诉,被告否认欠条是其出具或被告不到庭,被告的户籍档案没有曾用名记录,原告很难举证出具欠条的人与其主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其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特别是有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出具借条时,隐瞒其署名与其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在必要情况下,建议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将被告拘传到庭,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可以进行字迹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字迹鉴定,可以承担不利后果,切不能一味要求原告举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约定返还期限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现在的借款纠纷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因借款人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还款引起的。但是现在对借款案件的判决,并没有执行该条规定,不管是否有无还款能力,一律判决借款人定时一次性还清。【建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借款人分期还款,尽管这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一致】

老苏说法之民间借贷:借贷纠纷的突出问题及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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