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宁检察

9月19日上午,由市检察院检察长罗堂庆主办的一起抢劫杀人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罗堂庆检察长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倪贵武担任审判长。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罗堂庆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公因赌博欠债,意图抢劫出租车司机。2018年1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张公携带钢丝绳等工具前往火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11时左右,被害人汤某某驾驶营运的小轿车经过火车站,遇到张公。张公谎称其要前往咸安区贺胜桥镇余花寻找舅舅,搭乘汤某某的小轿车前往。当车辆行至贺胜桥镇黄祠村附近时,张公在后座突然使用钢丝绳套住汤某某的脖子,威胁其交出财物。搏斗过程中,汤某某抓伤了张公的右脸部。张公继续勒紧钢丝绳,直至汤某某失去反应。随后,张公在车内翻找财物,劫走一个内装700余元的钱包逃离。次日上午7时,侦查人员在网吧将张公抓获。

提起公诉前

作为主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为确保案件质量与办案效果,罗堂庆检察长在提起公诉前认真审阅了案卷,针对案件中的疑难点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到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张公,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并以PPT演示方式向检委会汇报了案件审查情况,就案件定性、证据运用、法律适用等问题与检委会委员展开了讨论。

图为罗堂庆检察长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

图为罗堂庆检察长以PPT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审查情况

庭审现场

庭审中,罗堂庆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针对犯罪动机、细节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围绕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罗堂庆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为宣读起诉书

图为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

“我对不起死者及其家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在公诉人指控和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人张公当庭认罪,庭审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整个庭审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现场直播。全国人大代表刘超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60余人现场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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