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克难 编辑|段文

就在全球瞩目的G20峰会召开同时,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定于2019年的国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特赦一批正在服刑的人员。

根据官方的解释,此次特赦延续了文化传统上的“慎邢恤囚、明刑弼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弘扬依法治国,展现人权保护的目的。

算上此次特赦令,从1949年至今,内地已发布9次特赦。特别是从2015年特赦开始,特赦权开始成为一项建设中的制度。对比之前的特赦令,此次的特赦范围与之前有诸多不同,也显现出近年来内地法治进程热点。

特赦制度逐渐成型

纵观中国内地总计9次特赦,前7次特赦的范围主要是豁免战争与政治斗争中的囚犯。1975年3月,中国政府宣布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此后整整40年, 特赦没有被启用过。

直到中共十八大以后,2015年8月,习近平首次签署特赦令,便与前七次有明显区别:由于国家长期处于和平时期,特赦的对象不再是战争罪犯,而是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老兵;1949年以后的老兵;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青少年罪犯。

不过,建国后的战争老兵、未成年罪犯获得特赦的范围有重要的限制。对于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以及犯贪污受贿、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以及有组织犯罪的主犯和累犯的,都无法获得特赦。

之所以对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老兵没有限定,是考虑到这些老兵如今已经年逾古稀,仍然在世的已不多,即使曾经犯过严重罪行,其社会危险性也已不大。

根据官方数字,2015年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

从内容上看,2015年的特赦令已有明显的制度建设的迹象。特赦的目标主要在于给过去对国家有贡献的群体的刑事罪行给予豁免,但也有明显限定,对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特赦并未打开后门。特赦的目标还在于宽宥较为轻微的犯罪,以及体现人道主义的目的。并且,特赦令的条文与《刑法》相衔接,继承了《刑法》中的诸如对75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从轻减轻,以及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以及有组织犯罪、累犯严惩的态度。

详解建国70周年特赦令:不代表无罪,需抚养子女的女性、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罪犯首次纳入范围

时隔四年,此番2019新特赦令,从内容上相比2015年,范围扩大很多,总计九类服刑人员可以获得特赦。

具体而言,除了延续2015年的特赦对象,增加范围包括,特赦令的“第三、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以及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由此扩大了对国家有功者的概念范围。非战争人员与非军人也可能因为曾获得重大嘉奖而获得特赦。获得特赦的军人也不再局限于战争老兵。

此外,还增加了“第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赦免的范围,更多地考虑了女性较为弱势的社会处境,以及承担绝大多数抚养子女责任的家庭处境。

虽然《刑法》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犯罪行为,男性与女性的犯罪分子都会受到同样的处罚。然而现实中男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处境以及责任分担都是不同的,《刑法》在两性上的平等原则可能在现实中造成事实的不平等。特赦令中此条对女性的照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通过结果正义来矫正。

此次特赦的“第五”,还关注到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服刑人员。内地《刑法》中一直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但长期以来,法院都倾向于严控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入口,使得一些面对犯罪分子行凶、奋起反抗的无辜者面临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判决。

近年来,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经过山东“于欢案”等一系列的个案判决,内地法院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应用趋于放松。新的司法解释也拟于今年出台。此次特赦将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纳入范围,一定程度上也是反映了内地司法的最新发展。

详解建国70周年特赦令:不代表无罪,需抚养子女的女性、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罪犯首次纳入范围

将判决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罪犯纳入特赦范围,一方面说明本身这些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另一方面也是对过去过严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门槛的一个矫正。在过去过严的法律实践下被判处防卫过当的人,如今能够更早的出狱,对于法治发展过程中造成的不公,也是一种弥补。

不过,有法律专家指出,由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案件往往是造成死伤的案件,防卫者、避险者被判处的更多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样的重罪,处刑绝大多都超过三年。此次特赦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门槛,能够获得特赦的大多只能是刚好余刑剩下不到一年的罪犯,能够覆盖的范围有限,多少有些遗憾。

对于特赦范围的限制,此次特赦也比2015年的规定更加细致,在继承2015年特赦令规定基础上,与《刑法》衔接也更紧密。比如,限制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以及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的豁免,是减少特赦对重大案件判决结果的改变,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另外,还增加了“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豁免的规定,这个兜底条款,使得特赦制度体系更完整。

法治的平等性需要一定的结果矫正

在法庭之外开恩的特赦,在王权时代,是国王皇帝宣示其最高权力的手段之一,标志着司法乃在王权之下。进入现代社会,特赦的广泛存在便与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产生冲突。所以,理论界不乏“特赦是对法治的破坏”的争议。

不过,中国内地现实操作中,特赦并非否定某人的犯罪。特赦后的罪犯获得释放后,仍然保有刑事记录。特赦并非让他们获得无罪之身,法庭的判决所代表的社会评价仍然存在,特赦并没有否定司法机关已经做出的判决,只是让被特赦人所受的刑罚惩罚的痛苦减少。

而执行某人的刑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特赦类似于减刑、假释,只是不同在于,减刑假释作为常规程序,也需要司法机关作出裁决。特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司法权的一种制约。

从内容和范围看,中国内地特赦权的行使,除了实现一定的政治意涵以外,更倾向于起到一定的辅助法治建设的作用。今年加入的对女性罪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罪犯的特赦,也突出了体现了对内地司法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结果正义不足的矫正。

将特赦制度化,作为现有司法制度外的一个辅助,可能是未来中国司法一个值得关注的迹象。不过,特赦最终效果如何,多大程度上能达到矫正一些案件不公的结果,还要待落实的情况。

详解建国70周年特赦令:不代表无罪,需抚养子女的女性、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罪犯首次纳入范围

根据中国《宪法》,特赦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特赦令。但目前还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确特赦的程序,《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2015年特赦令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在2015年8月联合制定了实施办法。

今年新特赦令颁布后,6月30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召开了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明确了今年特赦的实施步骤:

首先,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罪犯逐一摸排,确定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名单;然后监狱、看守所要到罪犯逮捕前所在单位和民政部门调阅档案,对适合特赦的囚犯进行风险评估,将拟特赦罪犯名单移送侦查该案的原侦查机关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刑罚执行机关还需要对拟特赦的罪犯名单进行公示制度,征集社会意见。

如此程序完成后,监狱、看守所将特赦名单报请法院裁定。法院则对符合特赦条件的逐案审理,作出裁定。与减刑、假释在程序上颇为相似。

另外,检察院对特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对相关的控告、举报、申诉,要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由于特赦设计众多军人罪犯,军队政法机关也需要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对相关服刑罪犯的甄别、取证、评估等工作。

从2015年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发布特赦令,到今年建国70周年再次发布特赦令,过去随机性很强的特赦令有走向固定制度的趋势。当特赦令成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时,法治的程序正义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结果正义来实现。

当然,特赦的实施,目前还是有司法机关掌握主导,因此,建立清晰公开,并配置有救济、申诉渠道的制度,无疑更能让特赦得到公正全面的落实。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凤凰WEEKLY】创作,独家发布在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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