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最近热点“高铁霸座女”被免职的新闻,请问企业有权利以员工的“私德”为由解雇员工吗?

真职职友:

该事件已有结论,其定性的始末如下:

2018年9月19日,周某某(女,32岁)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我处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再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一旦被法院判处了刑罚,那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直接解除了。

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种处罚是行政处罚,最常见的是行政拘留,其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期限是15天。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

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收容教育,都只是违法,不是刑事犯罪,因而,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考核员工的标准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业务能力和价值观念。业务能力是在工作岗位体现出来的,由企业内部所决定的,价值观念也是从日常行为体现出来的,不止于办公场所。

“高铁霸座女”被免职,是人心所向的,但是被媒体绑架的企业或老板有权力因此去辞退员工吗?“霸座”是个人行为,不能以此理由去解雇员工。对于私德不好的员工,可以将其教育改造,尽量少犯同样的错误。

如果这个员工有错误,为什么不对其所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警告。企业做法不妥在于乱用权力欺负员工。

维护形象可以换个方法,可以更委婉一点。例如,限制出行,限制消费生活消费,联合众商家不卖给其家人产品。是不是就可以大快人心,做到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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